正义终会来到 发表于 2020-6-12 17:53

焦作中院领导滥用职权,造成私营企业巨额经济损失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罔顾两审终审体制,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非法干扰基层法院审判权,造成私营企业巨额经济损失血本无归

焦作市军友商贸有限公司起诉工程包工头王铁闯侵吞1700余万元钢材款一案,焦作中院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把我公司绕进法律死胡同,致使其一千多万债务洗白,公司空那一张欠条,债务无法追回。案件事实;

2012年5月29日,王铁闯以河南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代表该公司与我公司签定《钢材购货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向中海公司承建的河南省华智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智公司”)发包的建筑工程供应钢材,并加盖了中海公司公章。

正常供货后,2013年9月30日,王铁闯代表中海公司向我公司出具了金额为7765000元的钢材款欠条。2015年2月3日,因中海公司一直未支付钢材款,我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中海公司承担合同义务,支付我公司钢材款及违约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焦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判令中海公司支付我公司7765000元钢材款及违约金4680919.55元(执行至今未全部履行,截至目前,已累计欠付本息1700余万元)。2016年,军友公司向焦作中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期间,焦作中院将该工程项目拍卖(1亿多元),我们的钢材款执行在望。

在焦作中院执行期间,未想到2016年1月6日,王铁闯变换身份,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海公司和发包方华智公司。王铁闯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时,出尔反尔,声称其系借用中海公司名义(挂靠),实际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和总承包人,承诺基于该工程的债权债务均由其承担(其中包含该项目的钢材款及材料款),是实际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华智公司应将工程款支付给王铁闯,并对工程的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8民初3号民事判决,认定王铁闯借用中海公司资质和华智公司所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判决华智公司将包含我公司所供全部钢材的货款支付给王铁闯,并享有对工程拍卖、变卖款的优先受偿权。

按照最高法院规定,(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判例,王铁闯作为挂靠人,没有资格以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的精神,上述判决显系错误。因此错误判决,导致我们的执行案被迫终止。基于我们的钢材款包含在王铁闯的判决款项之内,以及王铁闯对债务承担的承诺和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向焦作中院执行局申请追加王铁闯为被执行人,被焦作中院执行局拒绝,并被告知我公司另行起诉王铁闯。

2018年11月份,我们无奈之下,向焦作市中站区法院起诉王铁闯,并同时申请诉讼保全(冻结其资金财产1380万元),后王铁闯提出管辖异议,案件移送焦作解放法院审理。2020年4月26日,焦作市解放法院以我公司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

我们向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我公司的起诉被以重复起诉为由而予以驳回,显系适用法律错误。最高院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明确:“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我们起诉的王铁闯与原诉的当事人(中海公司)不同、案由不同、标的不同,我们并不是否定前诉结果,基于王铁闯主张他是实际施工人,被中院做出新的判决,将工程款项全部判给王铁闯个人的事实,要求王铁闯个人承担钢材欠款或与中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不违背法律相关规定。今年全国两会刚刚通过的《民法典》中第552条规定,第三人可以单方允诺的形式加入债务,应承担债务责任。参照此条规定精神,王铁闯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2020年6月5日,焦作中院在未开庭、未征求上诉人意见的情况下,很快做出裁定,依然以重复诉讼为由驳回起诉。导致我们求助无门,诉诸司法公平的渠道全部堵死,造成巨额经济损失,血本无归。

事后,我们得知焦作中院早有定论,2020年4月份焦作中院审委会就该案一审进行集体研究,错误的认为我公司的起诉所属于重复起诉,并对解放法院出具了书面意见。该情形有悖民诉法规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两审终审体制,直接影响了基层法院独立审判权的行使,并导致我公司的上诉流于形式。我们认为此案系焦作中院个别领导操纵、干预造成的结果。因焦作中院某些不正常的司法行为,已造成我公司面临倒闭。在党中央积极倡导为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经商、营商环境的形势下,竟发生如此荒唐的裁决,令我们倍感寒心,看不到任何出路,公司负责人一度出现轻生的念头。

我们将保留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的权利,坚决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强烈要求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予以关注,督促法院纠正错误,还我公道,还司法于公平公正。

反映人:焦作市军友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军国(13333913321)

2020年6月12日
相信正义一定会来到,希望版主小编不要删除我的帖子,维护正义,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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