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人那事 发表于 2020-7-2 08:14

焦作市不动产好大的官威啊

住,是老百姓的根本,不管住的好坏,谁都离不开。可就这么事关老百姓生活大事的问题,让焦作市不动产的一条“大文件”给搅乱了。7月1号党的生日这天,还是下午,焦作市不动产说是根据文件精神,开始执行在房产过户中,划拨土地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才可以过户,否则不予办理。这个土地出让金是多少钱呢?土地证面积每平方200多块钱。一个划拨土地的房子过户,少则几千,多则上万。焦作市不动产没有任何事先的告知,不见任何的文件。想过户就要交钱。大家来说说这是多大的官威啊。《国安法》出台还提前告知,然后确定日期执行,平时涨个水电煤气还发个通知给老百姓说一声,焦作市不动产可真厉害,我想怎么就怎么。而且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局的要求,如有政策改变,是必须主动公开的,这个“主动”提现在哪里。

态度。 发表于 2020-7-7 16:37

顶顶,现在不动产管了房子大权服务意识越来越差了,

jzszrzyhghj 发表于 2020-7-9 16:04

你好,根据您反映的问题,先回复如下: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之规定,《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1条、第12条之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第45条之规定及现行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规定(附法律条文),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转让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法定义务。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应坚持依法依规原则,在办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依法收取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jzszrzyhghj 发表于 2020-7-9 16:10

相关法律条文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2.《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5.《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6.《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3.3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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