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寻天使 发表于 2020-7-2 09:18

卖肾!焦作一出卖人体器官组织被端!主犯梁某被抓......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7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焦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至*月,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冯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利用冯振恒承包的河南省焦作市**区****医院手术室及病房,由梁某某负责联系、安排主刀医生、肾脏“供体”及“受体”,冯某某负责联系医护人员,多次在****医院进行非法肾脏移植手术。期间,经被告人梁某某组织安排,由王某某等人为主刀医生,崔某、宋某某负责接送医生、肾脏“供体”、“受体”并在医院提供帮助,汪某负责“供体”肾脏摘除后护理。

2019年4月12日,经黄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联系,通过汪某将“供体”骆某某及“受体”焦某某带至焦作市****医院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受体”焦某某为此支付7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犯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意房网hnyfw 发表于 2020-7-2 17:47

违法犯罪行为就该抓!!!!:@

威震天大哥 发表于 2020-7-10 09:47

好恐怖啊:shutup::shutup::shutup:

乔洛小熊 发表于 2020-7-11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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