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山阳商城 发表于 2020-7-15 21:10

请交管部门参照此法条依法管理万联尚品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焦作市万联世纪城铜马尚品街,是一个“L”形的街道,西向对接友谊路,北向对接建设西路,在四创期间,按规定施划了车位,没画的时候让画车位,画了以后反而没人管,此小区是一个125000平方米的小区,1140住户,这条街是唯一的消防通道堵塞严重,焦作市公安交警部门找不到执法依据,本着为人民负责,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态度,在法律框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法治的管理方式,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安全不要等到灾难发生后再采取措施。




纵论天下 发表于 2020-7-17 07:50

哈哈哈,可别上当,交警一去贴条,被贴单的人立马就说,交警缺钱了,来到内部道路乱执法。弄得里外不少人。

小小兵666 发表于 2020-7-16 12: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法的话,交警应该管这个路段呢。

小山阳商城 发表于 2020-7-16 22:41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小山阳商城 发表于 2020-7-17 08:52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小山阳商城 发表于 2020-7-17 10:23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小山阳商城 发表于 2020-7-17 12:46

纵论天下 发表于 2020-07-17 07:50
哈哈哈,可别上当,交警一去贴条,被贴单的人立马就说,交警缺钱了,来到内部道路乱执法。弄得里外不少人。

首先谢谢你提供的法律依据,如果不贴条,疏通交通,如果发生事故隐患,那么将无可弥补。

小小兵666 发表于 2020-7-21 21:19

领导们应该过问过问此事了,不要等灾难发生时再来追责了。

小山阳商城 发表于 2020-7-26 03:15


小山阳商城 发表于 2020-7-29 09:10

天天讲群众利益无小事,当群众真正有事的时候,没人管,推诿扯皮,有法可依,就不去做,没有法律依据的事情,可能更不会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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