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山阳商城 发表于 2020-8-24 09:22

請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管理这里

      关于万联世纪城小区商业街堵塞消防通道协调处理街道社区:万联世纪城小区位于解放区友谊路17号,共有居民996户,商铺100间,万联世纪城商业街西通友谊路,北通建设路,商业街是:年1月经与社区及交警部门结合,物业公司按照消防要求对商业街车位及消防通道进行规划,交警部门承诺将接管商业街车辆管理,经半年来商业街停产未起到改善,尤其夜间导致车辆根本无法正常通行,物业公司多次到消防部门,同社区及业主代表到交警部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满意答复,为保障园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小山阳商城 发表于 2020-8-24 11:42

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用语含义】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小山阳商城 发表于 2020-8-24 21:12


小小兵666 发表于 2020-8-26 10:51

小山阳商城 发表于 2020-08-24 11:42
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用语含义】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法律。上既然是有依据了,交警部门应该主动去把这些问题处理好,让群众放心嘛。

www12345678 发表于 2020-8-26 12:23

现在中州家属院的中州西路,没有在停车位停车的车辆,交警也开始贴条了。万联商品街也快了!

小山阳商城 发表于 2020-8-27 15:34

天天说,天天说群众利益无小事,真正的时候有事了,没人管了,法律依据也有了执法,这个尺度也有了,为什么就不能派人来这监管一下呢?非得等到发生重大事故以后,开始追责了才有人管……

GFJKD 发表于 2020-8-28 21:40

看来交警部门很忙啊,像这些小事情就没有功夫考虑的。

星火科技 发表于 2020-8-29 09:46

可以举报他们违停,让交警去贴罚单

滴水观音 发表于 2020-9-1 19:13

可以打110举报

小山阳商城 发表于 2020-9-3 00:44

滴水观音 发表于 2020-09-01 19:13
可以打110举报

110转交警,交警说没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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