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焦作这5男1女被曝光!坏事没少干,还逼人自杀…
今天,焦作解放区人民法院对这4男1女发布悬赏通告!与一起敲诈勒索案有关!悬 赏 公 告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0)豫0802执45号被执行人: 常虹,女,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0802197607191523,户籍地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站前路铁路电缆厂家属院19号楼3单元9号。
生效法律文书案号:(2018)豫0802刑初184号执行案号:(2020)豫0802执45号执行标的:罚金8万元、退赔29万元悬赏期限: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悬赏金比例:执行到位款3%。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3%予以奖励。悬赏理由:本院在执行常虹等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常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举报电话:0391—3386895联系人:杜法官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悬 赏 公 告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0)豫0802执45号被执行人: 姜勇平,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0802197406241512,户籍地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和平西街辉龙小区6号楼1单元4号。
生效法律文书案号:(2018)豫0802刑初184号执行案号:(2020)豫0802执45号执行标的:罚金12万元、退赔47.34万元悬赏期限: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悬赏金比例:执行到位款3%。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3%予以奖励。悬赏理由:本院在执行姜勇平等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姜勇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举报电话: 0391—3386895联系人:杜法官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悬 赏 公 告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0)豫0802执45号被执行人: 康玮琳,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1198005124511,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修武县,住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报社家属院5号楼3单元605号。
生效法律文书案号:(2018)豫0802刑初184号执行案号:(2020)豫0802执45号执行标的:罚金6万元、退赔27.7万元悬赏期限: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悬赏金比例:执行到位款3%。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3%予以奖励。悬赏理由:本院在执行康玮琳等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康玮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举报电话: 0391—3386895联系人:杜法官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悬 赏 公 告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0)豫0802执45号被执行人: 李红亮,男,1974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7408075114,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浚县,住天津市南开区夏东别墅小区启航幼儿园。
生效法律文书案号:(2018)豫0802刑初184号执行案号:(2020)豫0802执45号执行标的:罚金3万元、退赔17.9万元悬赏期限: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悬赏金比例:执行到位款3%。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3%予以奖励。悬赏理由:本院在执行李红亮等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红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举报电话: 0391—3386895联系人:杜法官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悬 赏 公 告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2020)豫0802执45号被执行人: 王龙,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0802198805100172,汉族,户籍地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合作东街12号楼3单元17号。
生效法律文书案号:(2018)豫0802刑初184号执行案号:(2020)豫0802执45号执行标的:罚金6万元、退赔27万元悬赏期限: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悬赏金比例:执行到位款3%。悬赏条件:凡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执行到位的,按执行到位金额的3%予以奖励。悬赏理由:本院在执行王龙等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举报电话: 0391—3386895联系人:杜法官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 详细情况
被告情况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勇平,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焦作市鑫之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源公司)人员,捕前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犯罪,同年5月24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虹,女,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鑫之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康玮琳,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鑫之源公司人员,捕前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于2018年5月4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龙,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焦作市“弹个车体验店”员工,捕前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于2018年5月4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红亮,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南开区保安,户籍地河南省浚县,捕前住天津市南开区别墅小区启航幼儿园。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时冰冰,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焦作监狱职工,捕前住焦作市解放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8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洋,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路“弹个车”公司员工,捕前住焦作市山阳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
原判认定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勇平、常虹、康玮琳、王龙、李红亮、时冰冰、杨洋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8)豫080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姜勇平、常虹、康玮琳、王龙、李红亮、时冰冰、杨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玮琳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以来,被告人姜勇平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在焦作市辖区有组织的对段某1、张某2等人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并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姜勇平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常虹、康玮琳、王龙、时冰冰、李红亮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害人段某1乃至整个家庭背负沉重债务,段某1长期无法正常工作,因不堪折磨上网购买**准备自杀,被其父亲发现后制止;被害人张某2为躲避被告人的滋扰与纠缠,放弃工作、抛下年迈的母亲和幼小的女儿离家出走。
一、敲诈勒索罪
2011年,被害人段某1因做生意赔钱后,通过被告人常虹向常虹的丈夫被告人姜勇平借钱。2011年开始,段某1陆续向姜勇平借钱,并持续向姜勇平支付利息和归还借款,截止2012年10月段某1还有借款未还,姜勇平将利息涨到10%,之后又涨利息,并按照利滚利的方式计息,段某1一直都在还利息,无力归还本金。之后姜勇平让段某1每天来鑫之源公司报到,被告人姜勇平、常虹、康玮琳、王龙、时冰冰、李红亮以威逼、恐吓等手段,敲诈被害人段某1钱财,逼迫段某1向姜勇平犯罪集团成员及姜勇平指定的人出具虚假借条等债务手续270万元左右。其中登记在姜勇平名下的借条共计57万元。段某1被迫筹集钱款交付给姜勇平。之后,被告人姜勇平在段某1已无力借钱为其获取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拿着段某1打下的借条等债务手续,伙同被告人常虹、康玮琳、王龙向段某1父亲被害人段某2要账,段某2通过借款、将房屋抵押到小额贷公司贷款等方式,筹集钱款支付给姜勇平,截止到案发,段某1、段某2实际向姜勇平支付47.34万元,其中包括银行流水显示的段某1与姜勇平犯罪集团成员之间相互转账的款项(不含转入的退房款17.2万元)折抵后的余款0.44万元。另查,被告人李红亮于2014年3月至6月,2015年初至2015年5月左右,在鑫之源公司,听从姜勇平的安排,看管被害人段某1、与他人一起跟随段某1出去借钱。二、寻衅滋事罪
(一)2015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勇平带着其侄女和母亲到段某1位于焦作市解放区电务家属院北院的家中,以不还钱不走相威胁,逼迫段某1父亲段某2还钱,迫于压力,段某2于当天借款6万元给了姜勇平。(二)2015年10月左右,被告人姜勇平授意其姐姜某1冒充赵某家属到段某1家中逼债,骚扰段某1及其家属,后被认出是姜勇平的姐姐才停止骚扰。(三)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勇平、王龙、康玮琳在焦作市解放区西城美苑小区南门对面的烩面馆内逼迫段某1还钱,康玮琳对段某1实施殴打。(四)2015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姜勇平、康玮琳、王龙等人,到段某2位于焦作市解放区电务家属院的家某口要钱,因段某2不开门,姜勇平踹门,康玮琳向段某1家墙上喷漆写字,影响段某1及其家人的声誉及生活。(五)2015年夏天,被告人姜勇平因段某1无法借到钱,在焦作市解放区西城美苑的鑫之源公司里,姜勇平对段某1进行殴打。(六)2015年,被告人姜勇平、康玮琳、王龙等人胁迫段某1,并以绑架段某1家人相威胁,导致段某1两次欲以自杀摆脱纠缠。(七)2015年秋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康玮琳在焦作市山阳路秦镇米皮店门口看到被害人张某2后,将其拦下并叫来杨洋,由被告人杨洋将张某2带至百瑞小区,对张某2恐吓,逼张某2还钱。(八)2015年夏天,被告人姜勇平安排被告人康玮琳和王龙多次伙同被告人杨洋等人去被害人张某2的单位、家里要账,对张某2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九)2015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王龙、杨洋、姜某1经常去被害人郭某家、逼问张某2的下落,带人到郭某家进行恐吓、砸锁、扯横幅。(十)2016年春天,被告人王龙在被告人姜勇平的默许下,伙同被告人杨洋等人为逼迫郭某还钱、说出张某2下落,姜某1和王龙轮流住到被害人郭某位于解放东路群英新村6号楼206号的家中或家某口,给郭某及其家人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原审判决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姜勇平、常虹、康玮琳、王龙、李红亮、时冰冰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以姜勇平为首要分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焦作市辖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判决:被告人姜勇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常虹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康玮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王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李红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时冰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杨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害人段某1、段某2的损失47.34万元,被告人康玮琳、王龙已分别退赔了2万元,剩余43.34万元,责令被告人姜勇平、常虹、康玮琳、王龙、李红亮予以退赔(其中被告人姜勇平参与47.34万元;被告人常虹参与29万元;被告人康玮琳参与29.7万元,已经退赔2万元,应予以扣除;被告人王龙参与29万元,已经退赔2万元,应予以扣除;被告人李红亮参与17.9万元)。
二审刑事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勇平、常虹、康玮琳、王龙、李红亮、时冰冰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以姜勇平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一、准许上诉人康玮琳撤回上诉;二、驳回上诉人姜勇平、常虹、王龙、李红亮、时冰冰、杨洋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太恶略了 强烈支持人民法院依法严惩https://sylt.app1.magcloud.net/public/emotion/face_068.pnghttps://sylt.app1.magcloud.net/public/emotion/face_068.pnghttps://sylt.app1.magcloud.net/public/emotion/face_06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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