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一村支书贪污国家拆迁补偿款!免予刑事处罚!
近日,据中国检察网公布,焦作一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697442.4元被起诉!关于此事,审判结果出来了!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锋亮,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住焦作市解放区。2005年3月至2011年10月任士林村村委副主任,2011年10月至2014年11月任士林村村委主任,2014年11月至2018年8月任士林村党总支书、村委会主任,2018年10月辞职。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检察院
指控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锋亮利用担任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士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太焦铁路士林段土地征用补偿工作中,未经村委同意,指使其同学张某1与焦作市金能煤矿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牛某在土地征用范围内签订牛某租用的士林村原碳素厂北院西北角的空地转租协议,并在该空地加盖房屋1291.56平方米,指使牛某并以牛某名义办理拆迁补偿事宜,贪污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697442.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锋亮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骗取的方式贪污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锋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量刑。
被告人王锋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作无罪辩护,认为:1、王锋亮不属于贪污罪的主体。2、王锋亮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形,不具有贪污罪的客观要件。3、王锋亮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存在隐瞒真相的行为,但该行为不属于贪污罪中“骗取财物”的手段,其行为违反了党纪,但不构成贪污罪。4、如果认定王峰亮构成犯罪,其构成自首。
审理查明
2011年6月1日,王褚街道士林村村委(甲方)与乙方焦作市金能煤矿设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牛某签订协议,将士林村原碳素厂厂房、办公室及土地整体出租给牛某,租赁期限十五年。该协议第六项规定“乙方所租场地为空房、空地,以后乙方所进一切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新增厂房及附属物乙方有处置权”,第八项规定“乙方承租期内不得将地皮及房屋转租、转让,对承租的厂房有使用权、维修权,如需改造、改建,须经甲方同意。”2015年4月份,时任士林村支部书记王锋亮找其同学张某1,让张某1出面顶替自己租赁(实际租赁人为王锋亮)牛某所承租的士林村原碳素厂北院西北角的地方,王锋亮、牛某、张某1等人经协商后,牛某以每年1200元的价格转租给张某1(实际为王锋亮),租赁范围原碳素厂西北空地从北院墙往南30米,西院墙往东20米的场地,所租场地为空地,新增房屋及附属物归承租方所有,租赁期限从2014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2015年8月份,王锋亮找建房人张某2在上述所租赁的士林村原碳素厂北院西北角的地方建房,由张某2包工包料,每平方米160元,共建房1291.56平方米,大约在2015年年底建成,王锋亮分三次共支付张某219万元工程款。王锋亮自认原碳素厂西北角所建的房屋是其私自建的,目的是为了出租,如果未出租,有机会村里拆迁的时候能得到些拆迁补偿款,该房屋在拆迁之前并未出租。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3、4月份,因刘某和牛某关系较好,刘某在牛某所承租的士林村原碳素厂北院东北角的地方建房1525.21平方米。在太焦铁路征迁过程中,2016年年底丈量房屋以及2018年5月领取补偿款时,牛某顶替王锋亮、刘某对二人所建房屋的丈量面积以及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并签字。其中,在牛某与士林村委会所签订的“士林村太焦铁路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总价1661477.3元,包括王锋亮、刘某所建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落款处有王锋亮代表士林村委会的签字;在士林村委会所出具的“士林村关于太焦铁路工商户情况说明”(包括王锋亮所建房屋的拆迁补偿款)落款处有王锋亮代表士林村委会的签字。2018年5月11日,解放区王褚街道办事处支付牛某拆迁补偿款总价1661477.3元,另补助牛某搬迁费30000元,以上共计1691477.3元。在牛某所领取的1691477.3元中,有697442.4元是王锋亮所建房1291.56平方米的补偿款,有862078.2元是刘某所建房1525.21平方米的补偿款,牛某个人应得补偿款为131956.7元。后因群众举报案发,牛某未将补偿款转给王锋亮和刘某,2018年6月15日,解放区纪委监委暂扣牛某银行卡及拆迁补偿资金1691475.3元(差额2元为牛某开通的手机信息费)另查明,2018年5月23日,焦作市纪委监委向解放区纪委监委转交被告人王锋亮涉嫌贪污的案件线索。2018年5月24日,解放区纪委监委成立核查组进行初步核实,王锋亮在初核期间,主动到解放区纪委监委说明自身问题。2018年6月13日,解放区纪委监委核查组电话通知王锋亮到区纪委监委接受谈话调查,王锋亮到案后,能够配合核查组进行调查。2018年7月12日,解放区纪委监委对王锋亮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2018年7月31日,解放区纪委监委对王锋亮涉嫌违法问题立案调查。
法院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锋亮作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锋亮不构成贪污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锋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锋亮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实际控制涉案拆迁补偿款,系犯罪未遂。综合全案情节,被告人王锋亮的犯罪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结合其具有自首、犯罪未遂等情节,且涉案拆迁补偿款未被其实际控制即被查获,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较小,其犯罪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锋亮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焦作市解放区纪委监委依法扣押的涉案赃款697442.4元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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