柠檬的向日葵 发表于 2021-8-9 17:03

最新消息!焦作市发布关于防范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焦作市关于防范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针对当前严峻复杂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防范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具有以下涉及疫情违法犯罪情形的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医疗机构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故意隐瞒病史、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确诊或疑似病人接触史等情况,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明知是来自境外及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帮助其逃避检测、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疫情传播的。
三、新冠肺炎确诊病人、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或通过其他方式传播病毒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卫生防疫机构、村(社区)等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的;不听劝阻、强行闯卡,故意逃避防疫检测站查验检测的。
五、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利用网络、媒体进行传播,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感谢广大人民群众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并请积极举报上述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中共焦作市委政法委员会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焦作市公安局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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