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这一男一女被提起公诉!涉嫌组织、介绍卖淫!
被告人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住焦作市山阳区**办**村*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解放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解放分局逮捕。被告人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住焦作市解放区**间**号楼**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解放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解放分局逮捕。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至8日,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介绍卖淫女马某某、李某某在焦作市辖区卖淫,从中非法获利。1、2020年9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介绍卖淫女马某某在武陟县**酒店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获取嫖资900元。2、2020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某在**民宿与靳某某发生性关系,获取嫖资800元。3、2020年9月8日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某在**小区**号楼**单元与李某发生性关系,获取嫖资500元。4、2020年9月8日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介绍卖淫女李某某、马某某在**足道某楼与李某某、宋某某发生性关系,获取嫖资4700元。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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