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一单位书记涉嫌滥用职权、受贿!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细节公布!
本帖最后由 柠檬的向日葵 于 2021-11-29 09:39 编辑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焦作市**党组书记、主席,2010年9月至2015年10月任焦作市**副主任、党支部委员,2015年10月至2019年1月任焦作市**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因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受贿罪,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受贿罪,经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11月1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本案由焦作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受贿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李某某在2010年9月至2015年10月任焦作市**副主任、党支部委员期间(主持**工作),滥用职权,在明知焦作市**有限公司没有销售房地产的经营资格的情况下,超出范围安排靳某某(**公司实际负责人)以**公司名义与**置业和**置业签订团购房合同。在靳某某向其请示将**置业的团购房款转至**置业时,予以默许同意,造成**公司在团购房过程中共损失520.5397万元。
焦作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27日,系**中心控股的国有公司。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初,李某某在明知**公司没有销售房地产的经营资格、以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开发的***小区、焦作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开发的**小区没有土地、规划、住建、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安排靳某某(系**中心职员,**公司实际负责人,因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公司名义与**置业、**置业分别签订团购房协议,**公司为此专门开设银行账户收取团购房款。**公司在团购房过程中,自行决定各楼层的价格,并加价对外销售**小区房产,意图从中谋利。
团购房协议签订后,**置业负责人杨某某要求**公司首先交足900万元团购房款,但**公司实际收取该项目团购房款641万元。靳某某在请示李某某同意后,将该641万元与**小区团购房款259万元(共计900万元)转账给**置业。后**小区项目因手续问题搁浅,**置业负责人杨某某潜逃,**小区业主要求退款。为防止事态扩大,靳某某又挪用***小区团购房款退还给**小区业主,致使***小区项目因资金不足多次推迟交房日期,群众多次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在团购房过程中共损失520.5397万元。
二、受贿罪2013年至2018年,李某某在担任**中心副主任、**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组织团购房、拨付工程款、项目招投标及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04.538953万元、美元1万元,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15.1706万元。
(1)收受**置业现金122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焦作市**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安排**公司团购**置业商品房,收受**置业贿赂122万元。2013年8月, **公司在**置业开发的***小区团购8号楼,李某某与***小区焦作项目部副总赵某某商议让**置业提供“辛苦费”。赵某某与**置业实际控制人徐某某沟通后,决定送给李某某80万元“辛苦费”。2013年9月,**公司将第一批团购房款支付给**置业后,徐某某在焦作市龙源湖附近交给赵某某现金80万元,赵某某将其中的72万元在焦作市政二街和人民路十字口西南角送给李某某。 2013年底,**公司再次组织团购***小区9号楼东单元、10号楼、11号楼,徐某某答应支付给李某某50万元“辛苦费”。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上午,徐某某在焦作市迎宾路南水北调桥附近将50万元现金送给李某某。
(2)索取梁某某11.1706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焦作市**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指使时任**中心采购科负责人靳甲某为焦作市**办公机器有限公司在采购项目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审核等方面提供便利,帮助公司中标采购项目,索取梁某某(焦作市**办公机器有限公司负责人)11.1706万元。2013年以来,焦作市**办公机器有限公司多次在**中心参加投标,李某某指使时任**中心采购科负责人靳甲某为该公司在采购项目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审核等方面提供便利,帮助上述公司中标采购项目。2013年1月4日,李某某以在***嘉园购房为由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借款16万元。当月,李某某在明知登记在其父亲名下的房屋(位于焦作市解放区**中街**巷**号**号,面积32.92平方米)市场价格远低于16万元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强行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交给梁某某用于抵偿16万借款。李某某将该房产抵给梁某某后,梁某某自2014年起一直将其出租并收取租金。因梁某某担心影响与李某某的关系,截至目前该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经评估,该房产交易时正常市场价为4.8294万元,低于实际交易价格11.1706万元。
(3)收受靳某某、郑某某价值27.452483万元的汽车一辆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焦作市**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靳某某、郑某某承揽的**中心装修工程顺利进行提供帮助,收受其二人价值27.452483万元的汽车一辆。2014年9月4日,靳某某与焦作市**检验所职工郑某某借用郑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交易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中心交易场所改造工程,合同价为505.9570万元。靳某某、郑某某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并及时取得工程款,决定购买一辆哈弗H9多用途汽车送给李某某。2014年11月21日,靳某某、郑某某共同出资25.28万元在河北省保定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哈弗H9多用途汽车一辆。2015年1月30日,靳某某为该车缴纳车辆购置税2.172483万元。该车购回焦作后一直由李某某使用。2016年9月27日,该车过户给李某某,李某某未支付任何费用。
(4)收受河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价值12.8万元的比亚迪汽车一辆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焦作市**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公司中标提供帮助,收受王某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价值12.8万元的比亚迪汽车一辆, 2012年至2014年,**公司在李某某的帮助下多次在**中心中标。为感谢李某某的帮助,2013年7月23日,王某某在鹤壁市**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以12.8万元的价格购买比亚迪汽车一辆并送给李某某。2013年7月25日,该车注册登记在李某某名下,并由李某某使用。
(5)收受彭某某32.28647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在任**办主任期间,多次承诺帮助彭某某承揽工程,并利用职务便利,将**五局工程介绍给彭某某,收受彭某某32.26647万元。2016年,李某某多次许诺帮助彭某某承揽工程。2017年夏,李某某将中国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的焦作市中原路工程(人民路-S104省道改线段)中价值400多万元的水平稳定层项目介绍给彭某某,为其谋取利益。2016年11月,李某某将其本人的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3张信用卡借给彭某某使用,并向彭某某索要利息。李某某将这3张信用卡交给彭某某时,中信银行尚有14期消费分期账单共计8.68938万元未予偿还。截至2017年12月,彭某某为李某某偿还上述8.68938万欠款并支付账单分期手续费2.34612万元,共计11.0355万元。2018年2月4日,李某某将在中旅银行贷款的10万元借给彭某某使用,但要求彭某某按30万元本金还款并支付利息。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彭某某先后7次转账支付给李某某共计31.69297万元,扣除彭某某使用的10万元本金及利息0.442万元,彭某某多支付给李某某21.25097万元。
(6)收受李甲某现金10万元、美元1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焦作市**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中国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局)中标提供帮助,收受李甲某现金10万元、美金1万元。2017年6月,焦作市**大道工程(长济高速—S104段)公开进行招标,李甲某代表中国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参加投标,并让李某某提供帮助。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提前透露给李甲某,并将中标结果提前告知。为感谢李某某的帮助,李甲某于2017年6月6日晚在焦作市工业路平光医院附近送给李某某现金10万元。2016年、2017年春节前,李甲某为与李某某搞好关系,在其办公室先后2次各送给李某某5000美元,共计1万美元。
(7)索取王甲某现金4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焦作市**办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中国建筑**工程局(中建**)中标提供帮助,向王甲某索要现金4万元,美金1万元。 2017年4月,焦作市**路工程(人民路-S104省道改线段)公开进行招标,王甲某寻求李某某帮助中国建筑**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2017年5月中国建筑**工程局中标后,李某某以需要支付相关费用为由向王甲某索要4万元,后王甲某在焦作市老车管所附近送给李某某现金4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很烦人,既然犯罪了。还要保密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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