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毁人伤!修武交警曝光5起典型交通事故!
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曝光!为有效震慑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选取5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附后)予以公开曝光!修武交警呼吁广大驾驶人朋友,吸取教训,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1、2022年5月1日11时55分,冯某驾驶豫HD3***7的小型客车在修武县郇封镇小营村南四街倒车时,与刘某停在后方同方向的豫AD2***3的小型客车发生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冯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道、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无责任。
2、2022年5月8日11时00分,邱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8***0的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修武县丰收路亿祥小区南门口处向西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吴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吴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3、2022年5月17日7时20分,孙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1***7的小型客车沿修武县城关镇赵厂村北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中段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左转弯的张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D0***8的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孙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之规定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张海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之规定负同等责任。
4、2022年5月23日17时30分,张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L***1的重型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修武县丰收路沙河桥路段处变更车道准备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曹某驾驶车牌号为豫N0***P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后,豫N0***2P的轻型货车又将修武县公路管理局安装的隔离护栏撞坏,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曹某无责任。
5、2022年5月24日12时20分,何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2***6的小型客车在修武县在青龙大道建业林林半岛西门倒车时,与张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D2***09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何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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