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一女子与丈夫分居10年不来往!孩子也不管!患癌后来找丈夫要10万!
近日,和丈夫分居十年身患乳腺癌的李某,在沁阳市司法局怀庆司法所的帮助下,成功拿到5万元的扶养费并与丈夫王某解除了婚姻关系,对于这样的调解结果,双方都非常满意。//1999年,李某和王某经媒人介绍结婚,第二年生下一子。随后,李某因单位整合下岗,对生活失去信心,精神状态逐渐消极压抑,脾气变得越来越糟,夫妻俩常常因小事争吵不断。2012年,李某索性离开家一个人在外租房居住,就此两人开始了长达近10年的分居生活。去年李某检查发现患上了乳腺癌,治疗期间花光了所有积蓄,无奈之下,李某想要丈夫王某负担自己的医药费,于是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向王某索要。但是王某对于李某的请求强烈拒绝并将李某的电话列入了黑名单。由于一直联系不到王某,身心俱疲的李某只好来到怀庆司法所寻求法律帮助。听闻李某的遭遇,所长庞娟当即受理了李某的调解申请,安慰李某先回家等消息,并指派调解员刘佳佳通知王某到所进一步了解案情。经过询问,王某表示满腹委屈,认为分居10年来,李某和其素不来往,都是自己独自承担教育孩子和照顾家庭的重担,反倒是李某丝毫没有尽到母亲和妻子的责任,如今生病了才想到回归家庭。但自己早就想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一直拖到了现在。况且,自己的工资除了供孩子上大学和照顾年迈的父母外已无结余,因此对于李某索要扶养费的请求,坚决不同意,并表示不愿和李某见面,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针对李某、王某夫妻二人的情况,庞所长和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分别做二人的工作。首先是与李某进一步沟通,让她站在丈夫王某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反思自己在这段婚姻里的不足之处。其次进一步做王某的思想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律知识,为王某释明:在未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下,双方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根据《民法典》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李某作为妻子,要求丈夫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拿钱给自己看病属于合法诉求。再者,王某既然想办理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场。所以,只有与李某坐下来面对面协商沟通,才能将此事得到彻底解决。听了调解员的分析,王某最终同意与李某当面调解。但是调解当中,虽然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李某要求王某一次性支付10万元扶养费用于看病,遭到王某断然拒绝。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不厌其烦的继续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劝说李某体谅王某,一下子拿出10万元不是一笔小数额。另一方面,劝说王某看在当初的夫妻情面和孩子的份上,尽可能给付李某适当的扶养费,因为扶养费对于李某来说是“救命钱”。同时,依据《民法典》1090条向其释明:“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最终王某同意一次性给付妻子5万元扶养费,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妻子表示认同。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以人民调解协议书为依据,共同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至此,这起离婚扶养纠纷经过了调解员长达一个月之久的调解后得到妥善解决。来源:平安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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