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飞刀 发表于 2023-3-25 07:48

张随长替单位垫交5万元社保费用,去世11年,遗孀要不回!

张随长替单位垫交5万元社保费用,去世11年,遗孀要不回!

   张随长,男,1952年出生,焦作剧院职工,先后在焦作剧院、人民电影院、东方红电影院工作过,2006年在焦作奥斯卡影院(焦作剧院改名)办理病退后因为单位拖欠社保费足足一年没有开资,无奈之下张随长只好把房子卖了凑钱交社保费。2007年8月16日,张随长交了5万元单位社保欠款(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以及个人缴纳的一万多元社保费用,才顺利开到了退休工资。张随长因患肾癌花费几十万没有治好,于2012年去世。

    张随长的妻子王素莲今年70岁,因为房子已变卖,七旬的老人居无定所。老人先后找了不下十几回去焦作奥斯卡影院以及主管单位焦作文化局(现更名为焦作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均以单位没钱为借口不退还垫付的那5万元。有一次托人找到了文化局局长,局长也答应给钱,但一看有十几个职工垫付款,数额太大,遂作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

    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张随长为了尽快办理退休手续,先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益进行救济而采取的措施,此举并不能免除焦作奥斯卡影院依法需支出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你替单位缴纳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后,因此蒙受了损失,而单位因此获得了利益,可是单位获得该利益并没有合法的根据,因而属于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王素莲要求焦作奥斯卡影院返还不当得利,支付张随长替单位所垫付的5万元社保费。

    老人希望焦作文化和广电旅游局设法解决拖欠11年的5万元社保垫付款,让风烛残年的职工遗孀能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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