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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华亚集团做“鸳鸯账”逃税 手段胜过范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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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哎呦喂啊
时间:
2018-6-20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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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华亚集团做“鸳鸯账”逃税 手段胜过范冰冰
总资产超过90亿,员工达5000多人,旗下拥有31家子公 司或参股公 司的福建华亚集 团,在他们那任职长达12年的高管,你猜猜他们的月薪是多少?
1800!没错,工 资就是1800元!
为什么是1800呢?原来,华亚集 团为了偷逃税款,在给员工发工 资时做了两套账,其中由公 司账号发出来的是按社保缴费的基本工 资,而其它大额部分工 资则通 过公 司财务的个人账号发出来,以如此“鸳鸯账”来偷逃个人所得税,手段胜过近日被崔永元举报偷税的范冰冰。
高管讨薪引爆偷税内 幕
近日,华亚集 团辖下企业福建鑫海冶金散装码头有限公 司任副总邹圣晶,向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
邹圣晶诉称:2004年至2016年,他在华亚集 团工作。其中2004年10月至2011年初,他在华亚集 团下辖企业新乡市新钢冶金有限公 司任职主管外联副总;2011年至2014年1月在华亚集 团另下辖企业新乡市华盛钢铁物流有限公 司任职副总;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华亚集 团安排他至辖下企业福建鑫海冶金散装码头有限公 司任副总。
2016年12月底,华亚集 团人资部经理林晓春电 话通知他,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应于2016年底一次结清的15万工 资至今未予发放。
邹圣晶认为,他在华亚集 团供职12年有余,华亚集 团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及时为他缴纳社 会保险,在拖 欠其工 资的情况下,违法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邹圣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福州市劳动仲裁委依法裁决:1、华亚集 团为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0元(每月工 资22500元,22500×12×2=540000);2、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支付未签动合同双倍工 资247500元(每月工 资22500,22500×11=247500);3、支付拖 欠的工 资150000元,即每月工 资22500,实发每月10000元,12500×12=150000元。
然而,华亚集 团辩称,邹圣晶在福建鑫海冶金散装码头有限公 司任职期间,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实发月工 资为1300多元,2015年6 月后实发月工 资约为1877元。
福州市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华亚集 团的主张,于2018年3月5日作出了“榕劳仲案[2018]015号《裁决书》,裁决华亚集 团应向邹圣晶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3397元。
诉 讼请求为93.75万元,结果劳动裁决却不到2.4万元,那么月薪1300、1800,又是怎么来的呢?
原来,这个数字是华亚集 团为员工缴纳社保时的工 资基数,其余超出该基数5—30几倍的工 资,则通 过财务个人的银 行户头转账到员工的户头上,以此来偷逃税款,给国 家带来巨额的经济损失。
图:华亚集 团高管工 资表
执业律师违法兼 职大肆偷税
据福建华亚集 团有限公 司官方网站介绍,华亚集 团是一家以投资经营钢铁、纺织、房地产、物流、贸易等行业为主,跨地域、跨行业、多元化、复合型的大型民营实业集 团企业,总资产超过90亿 元人 民币,员工5000多人。现有控股并管理的钢铁公 司1家、纺织公 司1家、房地产公 司6家、物流公 司2家、码头公 司1家、贸易公 司7家、投资公 司2家、物业服 务公 司3家、其他项目公 司2家;现有参股的钢铁公 司4家、房地产公 司2家、铁路支线公 司1家。
华亚集 团董事长许长球,为福建福州长乐人。
华亚集 团自称“一贯秉持诚信、高效的经营理念,稳健、务实的发展理念,多元、复合的投资理念,人本、和谐的管理理念,努力实现做大资源产业、做强重点产业、做活多元产业的发展格局。”
但是,就是这样一家“一贯秉持诚信、人本、和谐”的企业,在处理前高管邹圣晶的劳动争议问题上,却显得是那么没有人性,让人望而生畏。曾在华亚集 团任职的另一高管称:邹圣晶的今天,就是华亚集 团在职员工的明天!
当然,凡事总有例外,比如该集 团的董事长助理林慧和法务部主 任林舟,他们享受的待遇就有所不同。
资料表明,林慧与林舟是父女关系,两人都是专职律师;其中,林舟执业于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但是,作为专职律师的他们,却知 法违法地在华亚集 团任职。
根据《律师 法》第四十八条,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相应人 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给予停止执业一定期限的处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律师承办业 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 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办案费用,不得私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私自收取、使用、侵占律师服 务费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在律师事务所统 一收费外又向委托人索要其他费用、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属于《律师 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图:林慧的工 资表
因此,有着执业律师身份的林慧与林舟父女,到华亚集 团任职,按照公 司员工的标准领 取报酬、奖金以及其他福利,严格来说,是可以被认定为“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因为执业律师一方面应当遵守律师 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另一方面,其本身是与所挂靠的事务所存在劳动关系的,也应当遵守事务所的相应制 度。尽管律师到公 司任职,从事的日常工作以及领 取报酬以及奖金福利都是根据公 司内部规定办 理的,但其绕过了事务所,本质上仍然属于私自给公 司提 供法 律服 务,收取费用的行为。
那么,林慧、林舟父女在华亚集 团领 取的工 资又是多少呢?
据华亚集 团内部的工 资表表明,林慧在2012年8月至2014年3月,华亚集 团每月发给他59875元工 资,2014年4月之后,其每月工 资为5.42万元。从2012年8月至今,林慧在该集 团领到工 资近400万元,但其没有申报缴纳过一分钱的个人所得税。
同样,林舟在2012年8月至2015年6 月,华亚集 团每月发给他1.2—1.4万多元工 资,2015年7月之后,其每月工 资约为2.2万元左右。从2012年8月至今,林舟在该集 团亦领到工 资超过125万元,但其也没有申报缴纳过一分钱的个人所得税。
图:林舟的工 资表
华亚集 团有上百名高管,在偷税漏税方面,林慧、林舟两人仅仅是冰山一角。接下来,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身为执业律师的林慧、林舟违法兼 职问题、税务机 关对该两人涉嫌偷税漏税问题如何处理,我们将继续关注。
除此之外,内部人 士提 供的资料表明,华亚集 团还存在大量的违法违规问题。为此,“廉政君”将进一步揭 露!(常亮剑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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