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河南某公司中标承建博爱县柏山路道路工程。2013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男,44岁,农民)、张某某(男,57岁,农民)、张某(男,59岁,农民)预谋高价承揽柏山路道路工程的垃圾外运项目,推举被告人李某某与工地负责人“协商”,最终高价强行揽下并垄断柏山路工地的垃圾外运项目,先后两次领取垃圾清运费共计89500元。柏山路道路工程用土开始进料后,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张某、赵某某合伙(男,30岁,农民)欲承揽工地工程用土的承运项目,便采取堵路闹事,阻止他人拉土车辆卸车等手段阻止工地正常施工。
期间,身为村治安队员的被告人毕某某(男,33岁,农民)、朱某某(男,32岁,农民)、张某卫(男,33岁,农民)等人到场聚众造势,威逼施工方最终同意被告人高价承运工地工程用土,被告人李某某累计领取土方款28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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