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贴息的计发标准为:
借款人本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上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额的50%计发;借款人及配偶均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上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额的60%计发,单笔当年贷款最高贴息限额为4000元。
符合条件的职工需提供以下贴息申请材料 :
1.《焦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2.借款人及配偶工作单位出具薪资证明(无工作单位或无收入来源的,由所居住社区或街道审核盖章);
3.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军官证、婚姻关系证明;
4.民政部门核发的“焦作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证明;经济适用房准购证、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困难证明;
5.家庭唯一住房证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提供的材料均留存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采取个人申报、集中审核、公示、发放等流程,每年10月1号至31号为贴息申报月,超过10月31号申请的,当年不再受理。经过审批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予以为期十天的公示,对经公示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中心将其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借款人,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贷款贴息资金转入贴息对象的银行还贷账户内。
为了保证贷款贴息工作切实帮助到最需要的贫困家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获得贷款贴息的家庭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留存申请资料、相关调查、审批和发放凭证等原材料,如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负责查实并收回贴息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丰舒潍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