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要提示的是公益捐赠的范围,超出公益捐赠范围的捐赠即使开具了公益性捐赠票据,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对外捐赠时,要将款物通过国家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政府机关办理捐赠手续,才能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因此,税法给予优惠的公益性捐赠有两条途径:
第一条途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捐赠。财税[2008]160号和财税[2010]45号文件有明确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第二条途径:向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