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1年8月7日7时20分许,王某超驾驶重型货车经新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园路中冰线路口东侧机动车道等待信号灯起步时,与由北向南未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毋某、王某相撞,造成毋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毋某、王某未从行人过街设施或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超驾驶机动车起步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2、2021年8月22日6时57分许,马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挂车(载乘赵某)经晋新高速公路由晋城向新乡方向行驶至43公里加800米处时,与遇情况停车的曹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尾部碰撞,又向前撞上遇情况停车的苏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造成赵某受伤、三车及车载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马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2021年8月27日2时12分,宋某驾驶严重超载、右前大灯损坏失效的重型自卸货车沿文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马村区文昌路义门村交叉路口时,与沿文昌路人行横道由东向西行驶通过路口的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经救治无效后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宋某驾驶严重超载且右前大灯损坏失效,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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