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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读学校具有司法与教育的性质? [打印本页]

作者: 孔主任l    时间: 2021-10-12 08:54
标题: 工读学校具有司法与教育的性质?

工读学校虽有“教育属性”,但实则属于司法范畴,是普通教育和司法强制措施之间的过渡性保护机构。相对于普通教育,它是最后的防线;相对于刑事惩罚措施,它是前置的预防。因此,工读学校的地位和作用是普通学校或其他机构所无法替代的。

工读教育是普通教育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普通教育的补充和完善,是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教育形式。工读教育以社会干预的方式,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通过特殊教育弥补普通学校常规教育的局限性,以半强制的寄宿学校替代惩罚与监禁。因此,工读学校兼有社会、司法和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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