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区实施电动(燃油)三轮车
低速电动四轮车禁限行规定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城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积极预防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洛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在城市区部分区域、路段实施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禁限行措施,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车辆
电动(燃油)三轮车:以电力、燃油为驱动的三轮车(含悬挂机动车号牌),不含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军警使用的三轮车。
低速电动四轮车: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依法登记条件的四轮车。
涉及民生类的邮政寄递,环卫保洁,燃气、生鲜配送等行业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需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外观标识后,并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核准备案,暂不受禁限行限制。
二、禁限行时间
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
三、禁限行范围(略)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予以处罚;对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对电动(燃油)三轮车、低速电动四轮车管理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公示时间:2022年3月2日0时至17日24时
洛阳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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