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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焦作发布公告:对市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企业进行备案!! [打印本页]

作者: 冷风1    时间: 2022-5-24 09:27
标题: 焦作发布公告:对市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企业进行备案!!
关于对市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企业
进行备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第22号),为加快推进备案制度的落地实施,确保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现将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落实备案工作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备案对象


所有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经营者。


二、受理时间


2022年5月24日以前注册的企业,于2022年5月24日至7月20日完成备案工作,2022年5月24日后注册的企业,于注册后60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三、受理地点


焦作市示范区迎宾路2592号,焦作市交通运输局院内焦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分中心,联系电话:(0391)2111326


四、备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第22号)有关要求,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应主动申报,准备所有备案材料。保证备案材料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未进行备案,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将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整改、限期备案、行政处罚等措施,并通报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确保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特此公告


焦作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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