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焦作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焦作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沁阳分局,会同沁阳市公安局、当地乡镇对沁阳市一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疑似点位进行现场调查。
经查,该处置点位于沁阳市某镇山坡一荒地,经与举报人联系并指认现场,确认非法处置地点位于地面以下,当地乡镇立即安排开挖,发现一个容积约30立方米的金属罐体,罐口散发出有类似农药的刺激性气味。经核实,金属罐存放了约15cm高度的不明液体,气味刺鼻。
根据群众指认和进一步开挖,在该金属罐北约10米处,又发现一个金属罐体,罐内同样装满散发出类似农药刺激性气味的液体。为保护现场不被破坏,当地乡镇和基层执法人员实行全天24小时看守,在野外临时搭建帐篷,克服交通不便、山区低温的不利条件,4人轮流,不间断值守42天,最终确保了废物不流失、污染不扩大。
沁阳分局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两个金属罐内不明液体进行鉴定。经鉴定,两个金属罐内的不明液体属于危险废物;沁阳分局联系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对该危险废物进行计量和处置,经称重和计量抽出的液体重量为25吨。
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3月18日,沁阳市公安局派遣7名干警协助案件的查办,当天在公安机关控制嫌疑人之后,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共同对当事人袁某进行询问。袁某承认将两个金属储罐在此填埋,并供述2018年至2021年10月份之间从某工厂购买“锅炉油”从事买卖、处置,2021年10月份购买的“锅炉油”(21吨)因没有卖出便运至山坡荒地,储存在地下的金属储罐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三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于5月12日将该案件移送沁阳市公安局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正式受理该案,并针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调查和侦查。
1.该案发生位置,既是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清废行动推送点位,也属焦作市北部山区保护范围。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及《黄河流域清废行动三年工作计划》,焦作市积极作为、排查整治相关问题。此案的查处对于一些违法企业形成了震慑和教育,对于黄河流域清废行动的开展和北部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积极贡献。
2.群众举报也是环境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来源。此类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犯罪地点比较隐蔽,常规的检查、巡查难以发现。通过发动群众,利用群众监督,往往是此类案件侦办的关键线索。 3.部门紧密配合是案件快速推进的重要力量。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第一时间对证据予以固定;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发挥各自专业特长,从不同角度收集证据,紧密合作快速推进,是本案能及时查办的关键因素。来源:河南环境欢迎光临 焦作信息港山阳论坛 (http://0391.cn/) | Powered by Discuz! X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