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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兵,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焦作市中站区。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31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1日被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兵犯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经被告人李兵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壤、李腾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李兵在出租车当班期间,得知乘客许某欲找小姐嫖娼,次日1时许,李兵安排卖淫女刘某(未成年人)在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锦江之星宾馆以1200元的价格向许某卖淫,李兵从中牟利400元。
2.2018年9月7日,石娜娜(另案处理)在出租车当班期间,得知某乘客欲找小姐嫖娼,后将乘客拉到焦作市解放区“娱乐会”下车,乘客给石娜娜微信扫码转账640元,后石娜娜给李兵微信转账400元,李兵又支付宝给卖淫女张某(未成年人)转账200元,李兵从中牟利200元。
3.2018年9月12日,徐某欲找小姐嫖娼,用手机联系李兵,李兵安排卖淫女张某(未成年人)在中站区宏焱宾馆310房间以700元向徐佳琪卖淫,李兵从中牟利200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兵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兵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兵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兵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
二、对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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