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现住山阳区**乡**村**号。因涉嫌强奸,于2020年10月30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3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情节轻微,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3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强奸罪,于2021年5月11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5月11日被修武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晚上,被告人马某某来到**公租房**单元**室王某甲的住处,二人吃饭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喝了啤酒,饭后马某某便离开王某甲的住处。被告人马某某到楼下后,遂产生和王某甲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便又返回到王某甲的家中,以喝酒不能开车、没有携带身份证等理由,想在王某甲家留宿一晚,王某甲不同意,后被告人马某某便将王某甲按倒在地上,采取搂抱、亲吻、捂嘴等方式,欲强行和王某甲发生性关系,王某甲反抗一直哭,并给马某某说:“我这么信任你,你竟然对我这样”,后被告人马某某便放开王某甲,扇了自己两个耳光后离开,在回家的路上,被告人马某某给王某甲打电话、发短信、微信承认错误,并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自首。
马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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