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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网络媒体人陈杰人以身试法,意欲为何?
东方律政 7月8日
笔者耳闻的陈杰人,因言词犀利,敢于担当而颇有名气。由于陈杰人叙文风格与笔者的辩论风格完全一致,为此,我关注了他的微信公众号,不定期地阅读他的文章,作为饭后谈资。此时的陈杰人在笔者心中是一个敢于直言、敢于担当、敢于挑战权威的铮铮铁汉形象。
邵阳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市纪委驻公安局纪检组组长朱甲云被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后,根据监察委公布的对朱甲云的调查情况,朱甲云因涉嫌“妨碍公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笔者根据朱甲云近亲属的委托,依法担任了朱甲云的辩护人。考虑此案的特殊情况,辩护人自始至终未透露任何案件情况。
然而,2018年6月19日,陈杰人在“杰人观察”公众号署名发表了关于对朱甲云的负面报道文章。该文采用道听途说、未经核实的一些素材,恶意诽谤朱甲云名誉,意图对朱甲云进行道德审判。文章言词尖酸刻薄,将朱甲云描述为罪恶滔天、罄竹难书之人。由于文章内容“绘声绘色”,陈杰人俨然就是本案的主办监察官、主诉检察官、主审法官。在文章中,陈杰人将本案部分机密予以泄露。
此时,笔者作为辩护人,已经对朱甲云的案件进行阅卷,真实的案情并非如陈杰人文章描述所云,陈杰人利用信息网络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由于该篇文章点击量特别巨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陈杰人的行为甚至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因此,笔者对陈杰人原有的赞许之情发生巨大的变化,觉得陈杰人行为有损道德,令人不齿。
6月25日,陈杰人以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检举权、揭发权为由,实名举报了邵阳市委的主要领导。该文将近年来邵阳市辖区内发生的几次违法违纪事件串联在一起,再次攻击朱甲云及邵阳市委的有关领导,否定邵阳市委的用人组织原则和制度。
在该文的末尾,陈杰人还郑重声明自己是法律科班出身,完全知悉法律有关诬告陷害和诽谤的规定,且本人没有抑郁症或精神病,对描述的全部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愿承担法律责任。此文章发表后,舆论一片哗然,引起庞大数量网友的围观。
笔者认为,正如陈杰人所言,其作为法律科班出生,应当明知公民虽然有言论自由,有检举、揭发的权利,但是公民批评、检举、揭发的权利,只能采取合法的途径,通过正确的渠道,但是陈杰人却利用网络空间,在网络中公然散布未经核实或者凭空想象的一些言论,攻击党和国家的组织制度,这种所谓的检举揭发权已经超出了法律所保护的必要的限度,实际上就是以行使监督控告权为名,制造舆论漩涡,该行为与文革中的到处贴小字报、大字报的行为并无本质区别。至此,陈杰人在笔者心中的形象一落千丈。
此后,陈杰人为博取眼球,制造舆论旋涡,又对我市某县县长的短信事件进行反复炒作。陈杰人为表现自己的法律水平,又推出了所谓的就疑难案件、复杂化问题进行付费咨询的法律服务。根据部分公众号披露,陈杰人付费咨询大致每次收费1-2万,如果案件重大,收费20万起。笔者从事律师27年来,虽然坚持咨询收费制度,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从未实施咨询收费。据部分公众微信号披露,陈杰人借监督之名,发表负面报道后,利用他人控制舆情发酵的急切心理,引诱他人向自己控股的咨询公司交费,删除自己已发表的文章。
陈杰人作为法律科班生,明知法律服务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司法部的相关规定,公民是不得从事有偿性法律服务,未经司法机关批准,非法律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陈杰人违反国家关于特许经营的规定,其行为另涉嫌非法经营罪。
近日,据湖南省公安厅通报称,陈杰人本人或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网络发帖炒作、删帖等手段,从中非法牟利;大量搜集、歪曲、夸大有关单位和个人负面信息,以在网上曝光、负面炒作相要挟,大肆进行敲诈勒索,获取巨额资金和非法财产;多次冒充领导亲属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招摇撞骗。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至此,陈杰人的双面人生彻底浮出水面。
陈杰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事件不断发酵,自媒体不断爆出了陈杰人等人利用微信公众号进行违法盈利活动。湖南省公安机关对陈杰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笔者作为律师,也希望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能还其部分清白。但是,陈杰人作为法律科班生,不断突破法律底线,以身试法,早在十五日之前,笔者就预料到有关部门必然会通过法律手段对其采取某种措施的可能性,这次不幸被我言中,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结语:也许陈杰人在最初满满诚意、怀着一颗赤子之心,想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但他终究还是个俗人,没有摆脱金钱、名利的诱惑,但愿睡梦中的陈杰人好好反省自己,重获自由归来后仍是热血男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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