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油气回收污染防治工作,强化汽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监督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我市自2020年至今,已连续三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汽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监督性检查抽测工作。通过开展汽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监督性检查抽测,进一步实施油气回收工作精细化管理,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 )污染排放,确保全市汽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稳定正常运行。本次共整理了四类加油站、油罐车环境违法行为,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了查处。
一 焦作沁阳某加油站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造成泄漏案 根据群众举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组织开展核查,核查确认沁阳市木楼村樱桃园大棚内地表水、土壤漂浮一层油花,土壤和水有明显的柴油味道,疑似是东北角某加油站泄漏造成的污染。沁阳分局立即联合商务局、公安局等,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现该加油站的一个地下柴油储罐未进行双层罐改造,经鉴定,该加油站地下柴油储罐发生泄漏,对樱桃园造成了污染。
该加油站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造成泄漏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的规定。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加油站处11万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目前,该加油站已采取生物施肥的方法对受到污染的区域环境进行了修复。二 焦作5家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检查抽测不达标案 为切实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全市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系统监督性检查抽测工作。检测结果显示,孟州市2家、武陟县2家、修武县1家加油站加油枪汽液比、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5家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依法责令以上5家加油站立即改正油气回收装置不达标的违法行为,并处5.6万元罚款。三 焦作马村1家加油站不正常运行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案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马村分局执法人员在对马村街道建兴路1家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正常营业,但该加油站三次油气回收装置未运行,属于不正常运行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焦作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加油站保持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并处罚款9.65万元。四 焦作3家运输公司13辆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监督性检查抽测不达标案 为切实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第三方监测公司对全市油罐车开展油气回收系统监督性检查抽测工作,检测结果显示,山阳区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物流有限公司、示范区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3家企业共13辆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油气回收管线气动阀门密闭性不达标,属于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3家运输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依法责令以上3家企业立即改正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不达标的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罚款。
案件警示 本批次公示加油站、油罐车环境违法行为旨在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对本单位储油罐双层罐改造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员工知识技能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并定期组织对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验,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避免因小失大,受到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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