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永,男,30岁,无业,无固定住所。因犯抢劫罪,2011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21年1月刑满释放。2021年因涉嫌犯抢劫罪,羁押于看守所。2022年2月检查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永犯盗窃罪、抢劫罪向解放法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2021年某日晚7时许,被告人牛某永通过攀爬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某村王某艳家中二楼,趁其家中无人之际进入一楼客厅东侧卧室,将床头柜内的一个金色手镯盗走,因其未在家中找到其他财物,便继续躲在王某艳家中。待王某艳回到家中卧室后,牛某永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胶带、捆绑带进到厨房,将厨房的菜刀拿上后,进入卧室用随身携带的捆绑带将王某艳的双手捆住并持刀威胁王某艳抢得现金600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盗金色手镯和300元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牛某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牛某永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牛某永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牛某永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追回被盗赃物及部分赃款并退还被害人,故对被告人牛某永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情节,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最终判决:一、被告人牛某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二、责令被告人牛某永退赔被害人王某艳600元(已经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王某艳300元,还需退赔300元)。
来源: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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