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示范区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通 告 (2022年第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切实夯实基层疫情防控基础,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持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经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疫情防控有奖举报制度,现将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举报对象 (一)瞒报近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境外旅居史、病史、密切接触史的人员;(二)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和境外来区返区未及时报告或未落实隔离管控措施的人员;(三)违规接诊发热患者的个体诊所、卫生室,或无证行医的“黑诊所”;(四)售卖退热药品的各类药店;(五)健康码、行程码异常,且未及时报备擅自外出的;(六)省外来区返区人员未向村(社区)、单位报备的人员,出省未向村(社区)、单位报备的人员;(七)未履行审批程序私自举办聚集性活动的。 二、举报方式 发现上述现象,广大群众可将被举报对象姓名、身份信息、现详细居住址、未落实管控措施等情况,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举报。举报电话为3566659,3600021(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三、奖励标准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且公安机关未推送、属地村(社区)或相关单位未报送的,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 (一)举报未主动报备有中、高风险地区、境外旅居史人员的,私自接纳、容留上述人员隐瞒不报的,经查证属实每条线索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 (二)举报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密接者有密切接触史人员未报告的,经查证属实,每条线索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举报个体诊所、卫生室违规接诊发热患者的,经查证属实每条线索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举报“黑诊所”,经查证属实每条线索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 (四)举报药店违规售卖退烧、咳嗽药物的,经查证属实每条线索给予500元人民币奖励。 (五)非卡口处举报(发现)健康码“红码”来区返区,且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尚未掌握、未采取防控措施的,给予举报(发现)人每条200元奖励;非卡口处举报(发现)健康码“黄码”来区返区,且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尚未掌握、未采取防控措施的,给予举报(发现)人每条100元奖励。 (六)省外来区返区人员未向村(社区)、单位报备的人员,出省未向村(社区)、单位报备的人员,给予举报(发现)人每条200元奖励。 (七)未履行审批程序私自举办聚集性活动的,给予举报(发现)人每条500元奖励。 四、从重惩处 1.对不主动申报、故意隐瞒信息或拒绝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的有关人员,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不主动申报、故意隐瞒信息或拒绝接受隔离医学观察,造成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群众举报查实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政策的人员,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等各项费用自理,并根据违法违规情况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对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接受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关停整改。 4.对举报的“黑诊所”,一经查实,立案调查并从重处罚。 五、相关要求 1.同一举报线索,两人及以上提供有效信息的,奖励首位举报者。 2.区域疫情风险等级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即时发布的官方信息为准。 3.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举报内容实行严格保密。 4.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5.对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负有主动报备防疫义务的;检举内容含糊不清、无法查证的;检举人从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信息检举的;检举的行为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检举人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规行为证据的。 6.未按要求履行报备手续的,需要进行集中隔离的人员,隔离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7.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承担。 8.本通告执行时间为发布之日起,停止时间另行通知。 9.其他未尽事宜,由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说明。
示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5日
来源:示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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