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不如借用呢 |
致远网络传媒 发表于 2020-8-19 19:56 那你把你掌握的公布出来呀 |
我们大中国政府公信力都被懒政、怠政或者腐败的公务员(公务猿)消耗殆尽了。 |
公布的结果是挺好的。请问:但是,是主动依法依规、真实有效的吗?请你注意:公布声明的日期和具体情节与事实相符吗?小熊 |
公布结果不挺好吗?还有什么问题? |
敬请中共马村区委宗书记和政府杨区长给在疫情期间,为贫困学生捐赠手机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马村区教育局领导和马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史主任颁发“特别贡献奖” 我们马村区太富裕了!因为疫情期间,我们马村区只有一名贫困学生没有手机上网课 文中意思,敬请中共马村区委、区政府领导和广大老百姓以及论坛网友细品…… |
呵呵呵呵呵,马村区教育局真可怜啊 |
事实胜于雄辩!根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及时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关于做好疫情期间,捐赠物资管理工作规定》:四、依法做好信息公开 (十二)切实认识到位。公益事业的生命力与动员能力取决于公信力,公信力取决于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与快捷有效的行动力。信息不透明、公益事业组织与公益捐赠活动行动迟缓是减损捐赠人爱心的行为。因此,公益事业组织与公益捐赠活动任何时候都必须将公信力建设摆在首位,建立规范流程,尽可能快捷地将善款善物送达受益人,依法主动准确及时全面动态地公开信息,畅通监督渠道,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面对批评与质疑,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三)规范公开内容。公益事业组织对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包括捐赠人、捐赠时间、捐赠金额、捐赠物资、捐赠意向及受捐对象、支出时间、具体用途等信息全面进行公开。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新闻媒体公布受赠物品数目、去向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捐赠人的监督。 因此,本人对此声明发出以下几点疑问,请市教育局和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予以答复: 1.你们给捐赠者出具有合法、有效的收据吗?如果出具有为什么不在声明中公示出来,以示正听。 2.你们对捐赠人依法查询所捐赠手机数目、去向和受赠使用情况之问题方面,持的什么态度???请你们事实求是的加以说明。难道就是推诿、忽悠、谎话连篇欺骗热心教育事业爱心人士吗?难道你们就是这样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捐赠者的监督的吗???你们依法保护捐赠者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知情权、监督权了吗? 3.在信息透明方面,你们依法在法定有效期内,主动准确及时在法定的教育局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全面动态地公开信息了吗??? 呵呵呵呵呵,老百姓心中有杆称,皇天上面有神灵。苍天有眼,孰是孰非,自有公道!!! |
春花,秋月,夏日清风,冬日暮雪,这些都很美,但唯有你的关注,才有我想要的风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