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局JD 发表于 2020-09-18 15:00 依据最高法(法发〔2009〕26号)《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0条“听证由审判长主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的规定,刘城韬即使助理审判员(迄今亦未见省院任命证据)其没有人大常委会的任命,刘城韬只能做些“协助审判员”的工作。依据该规定,刘诚韬单独“私自”与所谓再审申请人律师进行“听证”,明显是故意“违法犯罪”。 |
刘城韬即使助理审判员他能独立办案吗?刘城韬不是代理审判员。刘城韬充其量就是一个帮忙打杂的,就是协助审判长做一些内务工作,刘城韬没有资格独立办案。刘城韬就不敢承认他办理过这个案,不承认就能掩盖他冒充省高院法官伪造“听证笔录、询问笔录和伪造法律文书的事实吗?”卷宗显示“刘城韬即使审判员又兼书记员”。 |
再告诉大家一个秘密:2018年4月11日焦作山阳区法院信访工作办公室信访《回函》称“2010年6月8日刘城韬被省高院认命为助理审判员”。2020年9月16日焦作山阳区法院处理《意见》称“2010年4月刘城韬被省高院认命为助理审判员”。哪个是真哪个是假?焦作山阳区法院你可千万别说是“笔误”,求您了!!! |
最新消息:2020年9月17日下午15点50左右收到焦作山阳区法院短信:“由于工作失误,上次未加盖公章,在此向你表示歉意”。我回复:“盖上章就能掩盖你们弄虚作假的事实了,这个问题不是盖章不盖章的问题,是原则问题。是不是实事求是、对党忠诚不忠诚的问题,你的明白?” |
致远网络传媒 发表于 2020-09-17 1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