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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薛某到武陟县谢旗营镇一饭店内与被害人薛某某聊天并共同饮酒、吃饭。之后,薛某因嫌薛某某聊天时吹牛便拨打其电话,在通话中双方发生口角。随后,薛某购买一把菜刀放于身上,见到薛某某后就拿出菜刀朝其身上乱砍,薛某龙上前劝阻时被薛某砍伤左肩部。薛某某躲避逃跑,薛某持刀追上薛某某朝颈部猛砍,致使薛某某当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日21时许,薛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薛某酒后滋事,持刀砍人致一人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薛某系累犯。公诉人向法院出示了包括视频、证人证言、物证等九组相关证据。公诉人并与被告人辩护律师双方进行了现场辩论。被告人薛某当庭表示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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