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洛阳正骨医院黑医刘锋卫非法行医,省市卫计委包庇推诿

[复制链接]
查看: 1639|回复: 0
4高级站友
308/500
排名
1200
昨日变化

4

主题

9

帖子

308

积分

高级站友

Rank: 4

积分
308
QQ
扫一扫,手机访问本帖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5-31 19:2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刘锋卫违反手术分级的情况,三级手术需科主任审批,刘锋卫虚假宣传的残缺肢体再生重见专科(专病病区)你们已确认并非真实临床科室,已确认无科主任审批二:我投诉的是刘锋卫未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并未投诉医院医院医学影像、病理、麻醉等人员资质,省卫生监督局混淆视听,顾左右而言他,
三:赵园园是在无肢体延长诊疗资格的刘锋卫的指导下从事超范围的诊疗活动
四:刘锋卫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虚假宣传的是残缺肢体再生重建专科(专病病区)而非矫形骨科,虚假科室无科主任等情况违反《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我造成的多处损伤未做任何说明处理并恐吓威胁)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二十五条      (该医院医生违反所列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和常识)未详细列举,后续补充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    (医院医德医风恶略,医院并未教育管理,更包庇纵容,近十年该医院医疗事故频发,医务人员恐吓威胁辱骂患者常见,网上反馈甚多,洛阳网百姓呼声卫计委下投诉的也很多,至今无实质管理改善)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该医院工作时间不佩戴相关标牌的甚多,跟有所述如所谓的专病病区,无实质科室,无相关标牌的)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五:刘锋卫以新闻形式发布的虚假医疗广告而非好大夫网站的咨询行为,已多次跟省卫生监督局电话反映,并详细列举多个新闻网页和相关标题,河南省政府网站已明确权责,并多次跟你们致电,又一次包庇不作为。
六;卫医发{2006}428号内容与投诉内容不符,是原卫生部网上发布有误,但投诉内容已经详细写明,你们也知道是卫医发{2006}393号文,为何不按管理规定查处?
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的调查情况
2、刘锋卫为患者杨克军所行的手术,属于三级手术。刘锋卫取得有《执业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 2001年12 月12日; 2007年变更执业地点: 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 注册执业类別: 中医;注册执业范围: 为中医专业2; 2013年3 月25 日刘锋卫获得副主任中医师资格,医师诊疗权限授予表显示2013 年7月31日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授予刘锋卫升展三级手术的资质。
根据河南省卫生监督局的调查已确认刘锋卫是中医师执业类别是中医(且2007年之前一直在中医内科工作,2007年—2015年一直是介入科医师(介入科不是骨科),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河南省卫生厅印发豫中医〔2012〕3号
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二、已经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可以从事相应专业临床诊疗活动,其诊疗行为不属于超范围执业。刘锋卫并未取得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属超范围行医
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豫中医〔2006〕24号
四)中医专业2 :从事外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2。并非中医专业2便可从事以上所有专业,按豫中医〔2012〕3号  的规定未取得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的从事相关专业临床诊疗活动属超范围行医


卫生部关于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
开展该项手术的医师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骨科医师,并注册临床执业类别和外科执业范围,有五年以上骨科工作经验。刘锋卫是中医执业类别,是没有肢体延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师,刘锋卫一直工作于介入科非骨科
手术前应充分进行术前讨论,完善术前准备,制定详细的麻醉、手术和术后护理、康复的计划;手术后给予患者精心护理和康复治疗。应用肢体延长技术,应保证患者的神经、血管、肌腱、肌肉和皮肤保持或恢复原有的生理功能。刘锋卫虚假宣传的残缺肢体再生重建专科(专病病区)仅中医师刘锋卫和进修医师赵园园两个人,两个非专业医师能讨论个卵,刘锋卫的违法操作导致多名患者神经、关节损伤,并有一人术后几天在医院死亡的(刘锋卫还以此来恐吓其他讨要说法的患者,此处有录音证明)
三、开展肢体延长术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做好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应于手术前实事求是地告知患者手术风险,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严禁诱导不具备手术适应证的患者或其他群众实施肢体延长术。对要求实施此项手术,但不具备手术适应证的患者,应予以拒绝,并做好解释和说明。刘锋卫在网上违法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欺骗忽悠患者,夸大手术效果并隐瞒风险
对违规开展该项手术的医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对下列违反的条例以横线标示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
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
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
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使用假学历骗取考试得来的医师证的。
卫生部关于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11-03   卫医发2006  39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一个时期以来,部分医疗机构不顾自身能力和条件,盲目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肢体延长术(俗称断骨增高术),并通过广告大肆宣传,招揽患者。有些医疗机构由于手术水平低,消毒措施差,不能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护理和康复设施不完善等原因,而导致手术失败,给患者造成了很大痛苦和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也损害了医疗卫生机构的形象。为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健康,我部组织专家对加强该项技术的管理进行了认真研究、论证。现就严格肢体延长术的临床应用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肢体延长术必须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肢体延长术是一项骨科临床治疗技术,不属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机构不得开展此项技术。开展该项技术的医疗机构,应为具备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或骨科专科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骨科”诊疗科目。医院应设有不少于30张病床的骨科病房;有2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骨科医师,具有较强的骨科医师队伍和骨科专业护理队伍;每年开展的骨科手术数量不少于400例。医院同时应具有符合要求的手术室以及手术室和手术器械的消毒条件,有严格具体的医院感染控制条件和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具有术后康复的设施和能力,能够开展术后的肢体功能训练。开展该项手术的医师必须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骨科医师,并注册临床执业类别和外科执业范围,有五年以上骨科工作经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不得临时外请医生实施此项手术。
二、开展肢体延长术必须严格掌握临床应用适应症,并制订具体的医疗安全保障措施。该项技术适应证为先天畸形、外伤、肿瘤、感染等原因所致的骨缺损或肢体不等长,以及因疾病引起的肢体畸形。不具备以上适应证的,严格禁止使用肢体延长术;严禁用于美容项目。医院必须有具体措施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手术前应充分进行术前讨论,完善术前准备,制定详细的麻醉、手术和术后护理、康复的计划;手术后给予患者精心护理和康复治疗。应用肢体延长技术,应保证患者的神经、血管、肌腱、肌肉和皮肤保持或恢复原有的生理功能。
    三、开展肢体延长术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做好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应于手术前实事求是地告知患者手术风险,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严禁诱导不具备手术适应证的患者或其他群众实施肢体延长术。对要求实施此项手术,但不具备手术适应证的患者,应予以拒绝,并做好解释和说明。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高度,按照本规定要求切实加强肢体延长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及时将本规定下达至辖区各医疗机构,并利用一个月左右时间集中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整治,对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肢体延长术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对检查和整治情况,要及时报告我部。
五、对在本规定下达后仍然违规开展肢体延长术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规开展该项手术的医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对经批准开展肢体延长术的医疗机构,要定期组织医疗质量评价,凡医疗质量得不到保障,医疗安全存在隐患的要坚决取消开展此项手术的资格。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豫中医〔2012〕3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中医管理局)、省直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制订了《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河南省中医管理反馈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河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活动作以下规定: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豫中医〔2006〕24号)规定注册后,可在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服务。
二、已经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取得医学影像、麻醉、病理等专业从业资质(含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上岗证书)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可以从事相应专业临床诊疗活动,其诊疗行为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注册后依法取得处方权,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西药处方。其中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作为《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 无感无感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我要提意见!
© 2022-2023 焦作信息港山阳论坛 版权所有  豫ICP备19003319号-5 豫公网安备豫公网安备 41080202000135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