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6月11日22时55分,李某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博爱县月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花园村东口北侧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刘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后载刘某涵)相撞,造成李某、刘某、刘某涵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2018年6月18日19时10分许,赵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沿民主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公园西门口人行横道时,与由西向东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赵某驾驶达到机动车标准的电动三轮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3、2018年7月8日4时55分许,李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A号牌小型汽车,经塔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路桥南侧2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一辆正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造成三轮车驾驶人李某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李某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与前车追尾,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4、2018年7月9日1时45分许,冯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附载司某),沿塔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路立交桥南侧200米处时,车辆撞至道路中心水泥护墙上,造成车辆损坏、冯某受伤,司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来源:焦作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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