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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食品为“三无”产品,焦作一消费者起诉卖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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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1 11:0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backcolor=rgba(243, 237, 235, 0.37)]     2016年,修武县周庄镇的聂某通过网络在浙江省温州市某水产干货店购买了1284元的食品,到货后发现是“三无”产品。今年8月中旬,修武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利用网络,使该店经营者赔偿了10倍赔偿款1.284万元。据悉,这是修武县人民法院首次判决10倍赔偿金的消费者维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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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聂某在该水产干货店网购了猪肉脯、鱿鱼丝、辣味肉粒等食品。聂某收到食品后发现,食品包装上只有食品名称,没有生产日期及生产厂家、配料等信息。

  聂某对这些食品的安全性产生了质疑,认为这些食品是“三无”产品,与该水产干货店产生纠纷。随后,聂某拿着这些食品来到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处该水产干货店支付10倍赔偿金1.284万元。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该水产干货店赔偿聂某1.284万元。

  修武县人民法院将判决结果送达该水产干货店,但该水产干货店迟迟没有履行赔偿义务,聂某就向修武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是该水产干货店,执行干警调查后发现,该水产干货店名下查询不到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干警追加该水产干货店的经营者张某为被执行人。然而,执行干警无法联系张某,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执行干警突然想到,既然是因为网上购物产生的纠纷,购物平台上应该有张某的联系方式。于是,执行干警通过网上购物平台查询到张某的联系方式。说明事情原委后,执行干警将张某添加为微信好友。执行干警通过微信向张某讲清相关法律条例,并告知了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后果。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转账1.284万元,履行了赔偿义务。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牛守明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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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8-21 13:07 | 只看该作者
被执行人是该水产干货店,执行干警调查后发现,该水产干货店名下查询不到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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