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王甲酒后至焦作市中站区丰收路府城村附近某饭店,遇到同村王乙和张某等人,王乙将王甲叫到一起喝酒,席间王甲语言挑衅同桌的张某,为了逞凶斗狠,王甲持酒瓶砸伤自己头部,被同村王乙劝解后又与张某发生口角,王甲遂冲到厨房拿菜刀欲砍张某。王乙上前劝阻时,王甲持刀将其左侧颈部砍伤,王乙跑离现场时王甲持刀追赶未果。经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王乙伤情为轻伤一级。王乙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8天,支付住院费23164.0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甲酒后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刀砍伤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王甲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焦作中站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