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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三点,一月一度由多情的家乡——焦作交警支队组织的“交通违法曝光日”新闻通气会在支队二楼会议室举行,会上通报了典型交通事故四起,分别如下:
1、2018年10月3日1时45分许,赵某醉酒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建设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墙南村口东公交站牌外时,与头东尾西停在机动车道内施工作业的孙某驾驶的压路机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赵某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持Cl证,驾驶未喷涂反光标识的压路机上路,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2018年10月6日7时10分许,刘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G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S104省道交叉口处时,与沿S104省道自西北向东南行驶向327国道左转弯的鲍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鲍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刘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路口未减速慢行,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鲍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3、2018年10月9日21时30分许,荷某持C1驾驶证(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新园路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晋新高速入口1KM”标志牌东57米处时,与头东尾西停于道路南侧的徐某驾驶的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造成苟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苟某持C1驾驶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非机动车道,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4、2018年11月6日23时49分许,李某醉酒后驾驶辆小型轿车,沿人民路北半悟最内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山阳区人民法院门口处时,闯入路中间修路的隔离设施内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行,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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