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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神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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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7 11: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最神判决书    死人复活当原告
承包权益被侵犯    弱势者怎能维权?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尊严、公平和公正,是人民有冤说冤,有理说理的地方。而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豫08民终2706号民事判决书中,竟能让一个死去的人--孙法瑞复活去当原告,还让孙胡闹、孙立民、孙三虎、孙根来四名与该案毫无关系的人当原告,真是令人匪夷所思。如此荒唐的判决书怎能让人相信你们所谓的公平和公正。俗话说,有钱能使鬼推磨,难道有权死人能复活?
   一、签订《苹果园承包合同》
   1991年5月20日,孙发水采用公开顶包方式与大陶村村委会签订了《苹果园承包合同》(附件1),承包期为15年(1991年10月30日—2006年10月30日)。  合同履行到1997年,因村委会用地,孙发水让出部分土地,经双方协商,重新修订《苹果园合同》,期限为20年(1997年10月30日—2017年10月30日)。该合同履行到2008年,村委会违反1997年的合同约定,两次下达通知,强制收回苹果园西南一角刚更新过的果树14.39亩,孙发水不同意,上访至小董乡政府。经小董乡副书记宋国盛协调,村委会召开相关会议通过,并由时任村秘书的孙凤华拟定合同草稿一份交于孙发水。孙发水看到土地面积减少,但给予延长16年承包期的补偿,于是同意并重新修订2008年《苹果园承包合同》,该合同一式三份,乡政府、村委会、孙发水各存一份。(详见判决书)合同修订后,村委会将14.39亩土地以每亩1400元价格发包给村私有企业,且一次性缴纳三年承包费,随即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共同到北京进行数日观光旅游。孙发水看到承包期延长,相继投入了40余万元扩大了生猪养殖规模。
   二、承包权益被侵犯
   2016年11月8日晚,村委会召开两委会,讨论决定让孙发水让出2亩承包地,用于沁河复堤大陶村迁坟埋人,赔偿孙发水18600元损失(其中10000元为以后还有17年承包期的利益损失,3000元为重建果园简易围墙损失,2600元为小麦产量损失,3000元为树木及地上附着物损失。)现已赔10000元,另8600元尚未赔付。口头约定待迁坟埋人后再与孙发水签订2008年《苹果园承包合同》附页,或者重新修订一份合同,内容为孙发水因减少2亩承包地,以后每年应交承包费数额及相关事项。2016年11月9日上午,村委会派村民代表孙小毛、孙茂正、孙小马丈量了二亩承包地,随后村委会组织了迁坟。
   谁知村委会早已在2016年11月5日晚上串通32名村民代表秘密开会,决定起诉孙发水的合同无效(附件2)。此会议决议孙发水毫不知情,村委会不向村民公开,村民代表也不告知所代表的村民,且在大陶村迁坟后,32名村民代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心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孙发水2008年《苹果园承包合同》无效。
   三、武陟县人民法院两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1、2017年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823民初208号判决书,确认2008年《苹果园承包合同》第三条关于延长承包期的约定无效。该条约定是2008年合同的重要组成要件,如没有该条约定,孙发水也不会让出14.39亩土地的使用权,也不会产生2008年《苹果园承包合同》。如此判决,显失公平。因此孙发水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8民终3704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2、在重审诉讼中,原告孙法瑞死亡,孙胡闹、孙根来、孙立民、孙三虎已退出诉讼,故32名原告的诉讼已不复存在。此案应到此结束。随后,武陟法院又增加了11名原告形成一个新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四条解释:人民法院追加共同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故武陟法院立案审理本案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未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孙发水,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也未给孙发水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卡等有关法律手续。在庭审中也不审查原告代理人霍靖中的代理资格(因其违法代理,后在焦作中院庭审中被当场轰出),作出(2018)豫0823民初208号38名原告的判决书。
   3、孙发水不服该判决,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下达传票,通知2018年9月30日开庭审理该案。在9月30日开庭审理该案时,只有审判员柳涛、书记员刘永俊参加庭审,审判长李军、审判员苏杭均未到庭参加庭审,未组成合议庭,如此违法审理案件,怎能令人信服?
   四、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2008年合同是村委会违背1997年的合同约定,在承包期上予以补偿,双方公平协商一致修订的合同,是1997合同的延续补充,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且有村委会的两份通知和一份合同草稿,另外乡政府还留有一份合同。合同中的承包费“伍仟壹佰”的四个字还是由当时至今一直任村干部的孙满福所写,孙发水有理由相信村委会负责人没有超越权限订立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一、二审法院认定2008年合同第3条关于延长承包期的约定,违背1997年第12条的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或缩短承包期”的约定是错误的。该条约定中的“任何理由”指的是合同正常履行时,甲方不得以期限长、承包费低等理由缩短承包期,乙方不得以土地不肥沃、种植果树、养殖或者收益时间长的农业生产为理由提出延长承包期。一、二审法院歪曲理解该条约定的内在含义,明显偏袒原告。
3、相同的案件,为何裁判结果不同?在2016年豫08民终170号案例中,判决当事人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在2017年豫08民终73号案例中,原告(村民代表)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民主议定程序是村委会自我管理村民议事的管理性规定,它不能对抗合同相对方。如果人人都以未经民主议定来推翻对其不利的合同,社会交易将毫无保证。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无效的除外。目前我国法律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所订立的合同未规定无效。
五、申请再审
武陟县人民法院两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能让死人复活当原告,可见怎能对本案依法公平、公正审理。孙发水于2019年1月10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的再审申请书。焦作市中院称申请书不向高院递交,再审还得在中院。2019年1月11日,孙发水向省高院递交再审申请,高院不予接收,与中院说法同出一辙。两级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分别向原审人民法院和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孙发水不服,于2019年3月13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去信反映本案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案孙发水于2019年5月16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
六、提起反诉
大陶村村委会依据(2018)豫08民初2706号神判决书,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发水无条件腾出果园。孙发水为此提起反诉,因村委会的过错否认召开代表会,且在2016年迁坟后故意不与孙发水签订相关手续,为村民代表起诉酝酿条件,导致2008年合同延长期的约定无效,造成孙发水40余万元的投资不得收回,故反诉村委会赔偿孙发水的损失,并归还14.39亩土地9年的使用权。
以上是本案的全部过程,为维护法律尊严、公平、公正,敬请广大网友和法律界人士评论、转发,关注本案。
附件:1、1991年《苹果园承包合同》   
      2、2016年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3、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电话:15803914971  (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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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8 10:3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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