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专门制定了一部部门规章,这部规章就叫《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从11月22日起,这部规章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照以往情形,最终落地几乎没有什么悬念。
2012年5月,杭州一幼儿园老师用紫外线灯照射惩戒顽皮孩子,随后女老师诚恳地向家长道歉(视觉中国) 我们都知道,教育的真谛是因材施教,在教育惩戒方面,也要因人而异。比如说,有些家长巴不得老师把学生当自己孩子一样,该骂的骂,该打的打,而有些家长却不认为打骂能解决问题,如果你对孩子打骂,家长自然会跟你急。学生的性格心态和承受能力不一样,有些学生你怎么惩罚,他转个身就像没事一样,而有些学生你哪怕话说重一点都难以接受,这时候可能鼓励比惩戒更有效果。既然教育的对象不一样,又怎么能够以一刀切的规则去对待孩子? 这部规章既规定了教师能采取哪些惩戒方式,又规定了教师不能越过哪些界限。这是法规制定的常规操作,但在这里却容易形成规定与规定互相打架的情形。
这里当然不否认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但这应该是一种自由裁量的权力,而不该由法规一刀切地进行规定。以往,哪怕没有相关规定,学校与家长对此也会有一定默契。在“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下,教师在行使惩戒的时候也会有所忌惮,而一旦明确加以规定,又难免造成变相鼓励教师体罚学生的后果。现在在网上,已经有学校和老师加了“喜讯”二字转发相关消息,而完全没有意识到,如果只能依靠惩戒来教育学生,这实际上意味着教育能力的缺失,也是教育的失败。
这部规章的制定,从其初衷而言,应是为了平衡教师与家长的话语权,保障教书育人工作的正常开展。近些年来,随着教育理念的改变以及教育权利意识的提高,出现了学校和家长一味要求老师不得惩戒学生的情形,造成老师动辄得咎,不敢轻举妄动,甚至连正常的教学都不能好好开展。但是,要纠正这一现象,需要家长的主动配合,也需要社会意识的纠偏,而不可能指望一部规章解决问题。即便不得出台这么一部规章,也应慎之又慎,充分全面考虑不同利益主体的平衡,确保法规的公正性与可执行性。 在法规与现实社会运行之间,难免会有一些模糊地带,对此往往需要通过个人意识、道德素质与职业操守来加以调适,一旦由冷冰冰的法规政令介入,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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