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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23日,焦作发生一起奸淫幼女的恶性案件,5月26日,修武法院发布最新情况,此案,判了!
近日,震惊修武、备受关注的4·23奸淫幼女案,在修武县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薛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附带赔偿被害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11444.32元。
郇封镇籍被告人薛某某平日好逸恶劳,游手好闲,2019年4月23日,薛某某与他人在饭店就餐,八两多白酒下肚后,晚上24时左右,窜至外地农民工租住的修武县郇封镇一废弃石磨机械厂院落内,将住在此处的6岁女童抱至该厂西南方向约50米处一生产路上,使用暴力手段将其奸淫,致其重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为掩盖罪行、逃避惩处,薛某某将作案时所穿的衣服焚烧,毁灭罪证。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被害人衣袖检出薛某某DNA,成为本案铁证,其罪行昭彰,天理难容!
修武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虽拒不认罪,但所有证据均指向薛某某,证据链完整,足以排除任何合理怀疑,足以认定其强奸幼女的犯罪事实,其于酒后性侵年仅6岁幼女,且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法从严从严作出判处,被害人因身体遭受伤害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也一同判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贯彻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精神,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性侵儿童犯罪,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修武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依法严惩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从重判处,绝不姑息。薛某某奸淫幼女案的判处充分彰显了修武法院对性侵儿童犯罪一以贯之的零容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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