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2014年11月,辉县市广福氧气厂向焦作市龙晨科技有限公司交付价值10483.4元的液氧,但焦作市龙晨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10483.4元。
执行案号:(2020)豫0821执恢125号 失信被执行人:刘玉芹(曾用名:刘玉琴) 性别:女 年龄:55岁 立案时间:2020年5月28日 身份证号:410802196508280024 户籍所在地:焦作市山阳区焦东北路一号院改建30号楼302号, 执行法院:修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821民初133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修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焦作市龙晨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辉县市广福氧气厂货款10483.4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下落不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91-2656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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