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大散煤污染治理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发布《关于扩大我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11月16日起,我市将扩大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对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进行了明确。这是继去年11月扩大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后的又一次调整。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双替代”、集中供热等工作推进情况,我市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调整后的禁燃区范围为
除北部山区中站区龙翔街道办事处14个村庄、龙洞街道办事处武钢社区、月山街道办事处月山社区外,中站区其他区域以及解放区、山阳区、马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全域划定为禁燃区。
《通知》还确定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 一是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不含集中供热、电厂锅炉燃煤以及工业企业原料煤);二是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三是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同时,我市还采取四项措施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控制。 一是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各类工业炉窑、餐饮炉灶等燃烧设施(煤矿、火电厂、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单位除外)的单位,应当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具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二是禁燃区内35~65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必须实现超低排放(在基准含氧量9%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对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燃煤锅炉,依法依规实行停产、拆除措施。火电、热电企业燃煤机组,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使用的燃煤质量应符合国家、省相关商品煤质量管理要求。
三是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四是禁燃区外的北部山区中站区村庄(社区),严禁使用散煤,博爱县保留的洁净型煤配送网点为该区域居民提供生活和冬季取暖所需的洁净型煤。
北部山区中站区村庄(社区)名单
龙翔街道办事处(14个):大洼村、龙洞村、栗井村、周窑村、东张庄村、许河村、赵庄村、十二会村、桑园村、北业村、河口村、西张庄村、刘庄村、寺后村。 龙洞街道办事处(1个):武钢社区。 月山街道办事处(1个):月山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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