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委政法委胡小平书记、市纪委牛书军书记、市中院王波院长、市检察院孟国祥检察长: 我叫林祖炳,男,1963年3月出生,是一名在焦作从事建筑施工多年的信阳人。本来我应该一一拜见你们这些尊敬的领导,面呈反映我遭受不公司法对待的书面材料,但是,时间已经不允许我那样做了,我只好以网络方式公开反映我在焦作法院遇到的“奇事”。 2012年9月,武陟人王新潮以大包的形式将武陟县龙源镇孙庄新村开发项目转包给我施工建设,2013年10月,我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项目验收交付使用。王新潮未按照事先约定和协议支付我工程款,我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新潮等支付我工程款1256240元及还款义务履行完毕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14年1月27日,武陟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00094号判决书判令王新潮给付我工程款974038元及还款义务履行完毕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此后,王新潮未提起上诉,(2014)武民二初字第00094号判决书已经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 我要反映的问题是: (一)武陟县法院违反程序再审此案。2016年初,王新潮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提出再审要求,同年七月,焦作中院下达(2016)豫08民申108号裁定书,认为王新潮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驳回了王新潮的再审申请。然而,到了2019年10月28日,由武陟县法院侯刚成、雒彩虹、李娟组成的合议庭,却做出了(2019)豫0823民申20号裁定书,称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王新潮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裁定武陟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 一个上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请求的案子,到了武陟法院,立案庭受理,然后三名法官组成个合议庭就可以裁定予以再审?上级法院认定王新潮再审超时限,下级法院就可以认定不超时限?法律规定,超时限的再审请求需要院长同意,并且还要上审委会讨论通过,才能进入再审程序。武陟县法院三名法官的权力就可以顶个院长的权力,顺带把审委会委员的权利也给承包了? (二)再审法官头脑混乱,判决事实认定错误。 武陟县法院对上述案件指定再审的审判长是此院的副院长何菊荣。在(2019)豫0823民再7号判决书中前面说的很清楚,法院认定:“林祖炳(即我)、陈华按约定承建孙庄新村住宅楼工程,并对住宅楼的防水工程进行了施工,但对住宅楼的保温工程未予施工。”,对我们做了项目的防水工程予以认定了。同时认定,“2014年1月13日,王新潮向智达公司(甲方)签署工程结算单,确认孙庄新村项目扣除总工程款3%的质保金310992元及未做工程外墙保温及防水部分365000元,总工程款为9690408元。”在这里,法院很清楚的知道,365000元是保温工程和防水工程合在一起的工程款。但是后面判决的时候,法院又认定“此款应为外墙保温款”。这法官很神奇的用了一个“应”字,就替王新潮省去了举证义务,然后在再审判决中瞒天过海,从原审判决的王新潮给付我工程款974038元中予以扣除了,判令王新潮给予我609038元,形成了再审结论。主审法官需要脑子多么混乱,才能做出如此前后不一的表述? 关于孙庄新村住宅楼保温和防水工程的争议在于,原来项目设计是12层高,我也是按12层楼高做基础、用料的。当完成10层施工后,设计变更取消了第12层,如果按11层结算会给我及其工人带来巨大损失,经与智达公司、孙庄村委和王新潮协商,决定用外墙保温的款项弥补给我及其工人带来的损失。因此,王新潮于2014年1月13日与智达公司结算后,于2014年1月16日才与我进行了结算。而这个事实及其证据再审法官视而不见,不仅不顾事实没有支持,还把保温工程和防水工程的总价款全部扣除,是何道理? (三)焦作中院法官连“过场”都走得很敷衍。 武陟县法院再审结果出来后,我于2020年6月30日向焦作中院提出上诉。涉案金额90多万元的案子,不见法院合议庭其他成员,不见人民陪审员,不去现场调查,没有调解环节,只有一名主审法官带个书记员开了半个小时的庭,然后就开始写判决书了。中院的法官该有多忙,案件审理才能敷衍到这种程度?法官键盘一敲,几十万元就没有了,法院就是这样保护农民工利益的? 基于以上事实,我向各位领导如实反映我遇到的遭遇,请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对此案给于关心,不要让焦作法院再出现一起人情错案,不要让一个不顾事实的判决使法徽蒙尘。 我代表100多名干活的农民工在此跪谢了! 林祖炳 133239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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