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2日15时30分许,在沁阳市王召乡王庄村王某某家的工地上,因负责承揽工程的被告人关某某和组织、指挥现场施工的被告人闫某甲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也未提供安全防护设施,造成被害人韩某某施工时不慎从房上坠落,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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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闫某甲、关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被告人闫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乡**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乡**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关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甲、关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甲、关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某甲、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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