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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199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公寓**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9年12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于2020年1月19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9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3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姚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38199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乡**村**庄**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9年12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于2020年1月19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9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3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22198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博爱县**镇**村**号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9年12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于2020年1月19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9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3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至2020年4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姚某某在焦作多次介绍卖淫女“雯雯”(陈某某)和“娥娥”(彭某某)、陈某某和嫖客发生性关系,服务费用王某某和姚某某提成20%;11月23日到11月底,被告人姚某某介绍卖淫女“雯雯”(陈某某)和“娥娥”(彭某某)卖淫,并将收取的服务费用部分微信转账给王某某,姚某某雇佣被告人朱某某开车接送卖淫女到焦作市区各个**宾馆卖淫。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来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朱某某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朱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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