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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乡**村,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村**街**巷,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路**号院**号楼,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网络图片)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足浴组织卖淫嫖娼活动,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毛某某三人在此期间为**足浴前台收银。三被告人在明知**足浴经营卖淫嫖娼服务的情况下,负责在一楼吧台结算收钱和制作日报表,并将值日当天收银和日报表交给财务马某乙(另案处理)对账,同时将日报表电子版发给经理张某某(另案处理)。
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于2019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毛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网络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毛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赵某某、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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