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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
发表于 2021-1-7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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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
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
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
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
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
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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