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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对网络关注的姚燕燕老师诉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不处理老师申诉一案,谈一下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本案不存在姚燕燕老师败诉的问题。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立案之后,经审理可能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一种是认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另一种才是实体上的判决,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作出判断。
只有实体上作出判决的,才存在大家所认识的胜、败诉问题,裁定驳回起诉只是说明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并不涉及实体处理。从现在网上公布的行政裁定书来看,山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姚燕燕老师的申诉书要求解决的是姚燕燕与其所在的焦作市第十七中学之间因职称评审发生的争议,该争议属于特定的人事管理的范畴,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对该争议处理与否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内部管理职责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了姚燕燕的起诉。
也就是说山阳区人民法院对姚燕燕所提出的实体问题没有作出判断,当然也就不存在姚燕燕老师败诉的问题。
二、 山阳区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兼顾法理情理事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但如不解决,还可能出现类似纠纷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司法建议,以促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山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姚燕燕老师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了姚燕燕的起诉,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判方式,人民法院也必须如此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山阳区人民法院据此规定又对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又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姚燕燕的申诉进行细致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司法建议发出后,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也对网友作出了情况说明,明确表示,认真落实司法建议,强化法治意识,筑牢依法行政理念。山阳区人民法院在坚持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定的同时,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同时向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的作法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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