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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姚燕燕老师二审的庭审记录,我建议姚老师换律师了,她的律师犯了几个错误:诉求不对、发言混乱、无理取闹。最关键的是,他们竟然认为,所有行政不作为法院都应该受理,这属于根本性错误……
一、诉求不对
姚老师上诉,提出了两个诉求:
1、确认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教育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教师申诉进行处理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焦作市山阳教育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原告的教师申诉,将书面结果告知原告,并对违规的职称评定做出处理。
这两个诉求,第1点没问题,第2点的最后一句“并对违规的职称评定做出处理”,这个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范畴。
法院只审查一点:区教育局没有在30天内对姚老师的申诉给予答复,这是否处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二、发言混乱
姚老师在庭审中说了很多,几乎是把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复述了一遍,期间还有自己的主观性判断,我举几点例子:
1、针对区教育局之前给的调查报告,姚老师说:“这份官宣答非所问,颠倒黑白”。
2、新浪微博,山阳论坛,今日头条等各大网站出现了大量文章对我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
3、学校及各对接部门一些领导的官本位不作为,彻底颠覆了我内心人民公仆为人民的信念。
4、但我不相信,在法治的中国,能允许谎言掩盖真相?能允许有错而不改?能允许无为的公仆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违法打压反映真实问题的老师?
我可以肯定地说,这些内容都不属于法院的审查范畴,姚老师说这些毫无意义,法院不管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姚老师要是有证据,就应该去找纪委,要是没证据,可能也涉嫌诽谤。
三、无理取闹
1、姚老师在二审前,提交了两个申请书:一是邀请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旁听;二是申请庭审直播。
这个不属于姚老师的申请范围,这属于法院自己决定的范围,如果法院认为这个案子很有法治意义、社会意义,法院可以自行决定邀请哪些人参加,可以决定是否通过网络、电视直播。
2、姚老师申请很多家人旁听,理由是“网络上诽谤姚老师及其家人的文章对家人构成了精神伤害”。
这个和本案无关,关于诽谤,姚老师已经报警了,警方也立案了。这就是个行政不作为的诉讼,和诽谤精神伤害什么的扯不上关系。
3、姚老师的律师觉得审判程序不公正,当场提出申请合议庭回避。
看到这一条,我已经有点担心了,这个案子越来越往荒唐的方向发展,申请合议庭回避,意思就是今儿这案子不审了。
4、双方抢夺山阳区教育局的书面答辩词,并发生肢体冲突。
我认为这个完全没必要,这个案子非常简单,简单到不需要答辩词,我不知道姚老师的律师在纠结什么。
四、几句总结
这个案子很简单,不知道姚老师为啥要请两名律师,这俩律师还就认定一个道理:区教育局没有在30天内给予答复,违反了《教师法》39条,所以是行政不作为,法院应该受理。他们没搞清楚,行政不作为,并不一定需要法院受理。
就好像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如果公务员对纪委的处分不满,这个公务员可以向上级纪委提出申诉,那要是上级纪委不处理他的申诉,显然也是不作为,这时候他可以去法院起诉上级纪委行政不作为么?不可以!
姚老师的案子就是这个道理。
原文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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