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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教育局公布治理教育乱收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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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9 14: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严禁学校以各种名义无依据收费。

2.严禁学校利用食宿费等项目高收费获取巨额利润。

3.严禁学校或教师与商人勾结,通过向学生推销或代购图书报刊、教辅资料、器械、社会保险和其他商品营利或收取回扣。

4.严禁中小学校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

5.严禁中小学校乘课后服务之机组织集体教学或补课、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缴纳课后服务费。

6.严禁中小学校将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如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严格规范家委会行为,严禁以家委会名义摊派收取以上费用等。

7.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学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学校收取校服费等代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8.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严禁通过基金会、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择校费。

9.严禁中小学校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

10.全面落实民办教育公益性的要求,切实减轻学生入读民办学校的学费负担。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11.严禁擅自提高学费、住宿费标准;是否违反规定以学分制、中外合作办学等名义乱收费等。

12.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来源:焦作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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