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甲,男,1949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住河南省博爱县月山镇上庄村一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博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2月1日被博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博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非法狩猎案,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5月至6月禁猎期内,被告人刘某甲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博爱县上庄村西南竹园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拍笼非法猎捕3只棕头雅雀。经林业工程师鉴定,棕头雅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的鸟类已放生,作案工具依法销毁。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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